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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五项措施强化汛期环境监管
发布日期:2011/7/1 8:49:34

  为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泰安市环保局强化措施,严防企业偷排偷放,确保环境安全。


  一是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察力度。加强重点河流流域巡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采取蹲点、夜查等方式,利用暗管探测仪等先进仪器辅助检查,增加现场检查深度。对存在偷排偷放隐患的企业实施驻厂24小时盯防。全市60多家市控以上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每天两组6人固定检查,实现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控。


  二是强化重金属、危废排污企业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放射源涉源单位及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审慎确定环境风险源单位,监督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应急处置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且无法整改的,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是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切实做好重点排污企业、河流断面及饮用水源地的监测预警,在风险源单位、污水处理厂、河流断面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每天监测一次,出现超标的立即采取措施,对于持续超标排污或偷开偷排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会同市排水处检查市区污水管网近十公里,修复疏通污水管网,有效地防止了以往因汛期污水处理厂污泥浓度下降而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问题。要求全市污水处理厂特别是新建污水处理厂制定汛期应急预案,确保汛期污水处理稳定达标。


  五是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数据会审制度,及时分析各类水质监测数据,对异常问题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超标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开展排污监测,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对利用汛期恶意超标排污或偷开偷排、造成河流水质或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或迟报、漏报、瞒报水污染事故的,严格依法依纪执行责任追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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