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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明年底35%以上沿海县将设海环监测机构
发布日期:2012/12/10 11:20:48

  国家海洋局今天透露,到2013年底,全国将在35%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45%。到“十二五”末,实现40%以上的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县级监测机构覆盖比例不低于60%。


  国家海洋局近日下发《关于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切实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推进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健全地方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各单位要切实保证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和规模,重点保障专业岗位和技术人员数量,使人才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扎实推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提出本行政区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通知》指出,要在有一定基础的沿海县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沿海经济开发热点区、环境风险高发区、环境损害严重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关键区域,要尽快填补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布局空白。


  《通知》要求,加强海洋环境样品采集、常规化学、生物要素检测分析、现场快速监测分析等仪器设备建设。县级监测机构要具备样品采集、常规要素分析、基础信息采集等基础能力,具备对赤潮(绿潮)、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能力。


  《通知》要求各单位在政策、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县级监测机构的扶持力度,要结合海洋环境保护年度预算,建立长效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及业务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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