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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过错问责办法:发生事故问责党政一把手
发布日期:2012/10/22 10:56:02

  记者10月19日从自治区环保厅获悉,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广西将实行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5种方式问责。


  那么,党政领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环保过错责任呢?据介绍,《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应急处置工作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即被问责。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另外,企事业单位在从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将对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包括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后,隐瞒不报、拖延迟报、谎报的;故意破坏本单位污染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等行为,都将被问责。此外,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发生的,也将对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问责。


  按照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办法》明确,因履行职责不当导致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发生的,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属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相关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据介绍,在对领导干部问责时,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应当给予辞退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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