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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局长破坏环保被判8年
发布日期:2013/12/12 12:24:54

   环境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普遍关注。18届三中全会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10大典型案例。今天上午,省法院、省检察院还将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江苏关于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并公布《关于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典型案例一
 
 
  环保局长带头破坏环境
 
 
  获刑8年没收财产5万元
 
 
  【案情】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高鹏药业有限公司以及镇江新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固体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定,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非法倾倒在镇江新区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内。
 
 
  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以及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等4人,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进行清理、取样化验、排查偷倒企业等措施制止偷倒行为的继续;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
 
 
  【判决】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5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张宝林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丁春生未上诉。
 
 
  典型案例二
 
 
  违法走私656吨固体废物
 
 
  公司罚款,负责人被判刑
 
 
  【案情】
 
 
  2011年10月至12月间,合肥和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耿玉萍在该公司进口废旧纸过程中,违反我国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与符志昌(另案处理)合谋后以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先后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656.156吨固体废物。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656.156吨货物全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据此,2012年11月7日,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耿玉萍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案例三
 
 
  非法开采矿砂近40万吨
 
 
  四名作案人罚款又领刑
 
 
  【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马永、黄亚冲、夏新华、范忠达成合作采砂意向,商定由马永和黄亚冲负责疏通与水利、海事等行政部门的关系,由夏新华和范忠事先联系好运砂船(即买主),根据运砂船的需求组织采砂船采砂,开采出来的江砂以每吨1.2元的价格就地销售。之后,四人按照销售金额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余下的75%归采砂船船主所有。2011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四人组织王某等人在长江南通段开采江砂392666.67吨,共计获利471200元,四被告人从中提取117800元保护费。
 
 
  【判决】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天然石英砂属非金属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领采矿许可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今年3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永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亚冲、夏新华、范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典型案例四
 
 
  对罚单半年多没理睬
 
 
  省环保厅状告污水处理厂
 
 
  【案情】
 
 
  2009年9月,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投入使用。但该工程在投入运营前未经环保竣工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12年12月5日,省环境保护厅经巡查发现后,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作出了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复议。
 
 
  今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7月17日,省环境保护厅向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催告,然而该厂并未主动履行。随后,环保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据悉,该案是南京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环保执行。
 
 
  【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污水处理厂在明知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仍进行运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将其作为处罚主体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同时,因城东污水处理厂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省环境保护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有关规定。
 
 
  十大典型案例
 
 
  1.耿玉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固体废物案;
 
 
  2.马永等非法采矿案;
 
 
  3.道路、张宝林等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
 
 
  4.吴冬青诉丰杯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5.陈加汉诉荣程物业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6.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7.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8.南通环洁新能源公司废旧轮胎土法炼油环保行政处罚案;
 
 
  9.贾荣娣不服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案;
 
 
  10.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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