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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居民用水将实行阶梯水价
发布日期:2013/12/5 13:09:41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甘肃省发改委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与《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办法,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对于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我省明确提出,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门站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至于城市供水价格,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而对于收费,两个《办法》都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气费用和水费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


  气价销售实行分类


  《办法》规定,城市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包括城市管道天然气,进入城市天然气管道混合输送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等燃气销售价格。《办法》明确指出,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分类气价,分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和其他类用气销售价格。其他类用气销售价格可按照简化的原则,分为商业用气、居民集中供暖用气和汽车加气用气等销售价格。至于销售价格,则由城市管道燃气购进价格和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购进价格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城市管道燃气的综合采购价格,多气源供气时,按照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指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市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城市管道燃气,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所形成的价格,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管道燃气与门站燃气价格可建立联动机制


  对于人们普通关注的价格制定,《办法》规定,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并与其他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可采用经营期评价法或成本加成法。对新建城市管道燃气管网一般采用经营期评价法定价;随着城市管道燃气管网设施逐步发展完善和气量趋于稳定,可过渡到成本加成法定价。


  制定或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折旧和利润水平。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门站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其计算公式为: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单位调整额=门站价格单位调整额÷(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不超过5%。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须经成本监审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制定或调整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时,应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制定前要广泛听取用户等方面意见,涉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应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成本进行复核。


  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因素外,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城市管道燃气同城同类用户,执行同一终端销售价格。销售实行计量收费,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并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城市管道燃气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经营者不得越权或擅自制定、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价格。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年一季度将上年本辖区内各类城市管道燃气销售量、销售价格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三级划分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逐步简化现行用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办法》规定,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约用水,公开透明、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利润率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价,改为按照居民消费的水量分段分级,用水价格随着水量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的一种水价定价机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为1:1.5:2。缺水地区可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具体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高于1:3:6。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指对超过用水定额和计划的用户,除按计量正常缴纳水费外,还应对超过用水定额和计划部分依照相应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加价不低于150%。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价格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原则上供水价格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涉及居民用水价格调整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将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城市供水价格成本进行复核。城市供水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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