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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发布日期:2013/2/26 15:18:34

  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自2000年起,江苏省就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化,探索开展企业行为评价,促进企业环境自律。经过10余年的探索实践,这项工作已由最初的环保部门进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和信息公开,上升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联手实行绿色信贷,成为新形势下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其在促进企业减排降污、促进发展绿色企业、改进环境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江苏省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现状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工作经历了3个阶段,基本完成了由探索到深化、由一部门实施到多部门联手、由单纯评价“促”企业到运用成果开展绿色信贷“逼”企业、由一地开展到区域携手合作的飞跃。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运用,有不同的做法和创新。信息公开化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经验为江苏省环保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信息公开化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基础,而信用体系建设是信息公开化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运用的深化和发展。信息公开化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仅仅是单纯信息公开和后来的评级结果运用于绿色信贷。信用体系要求建立信用信息机制、奖惩机制、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用信息的运用要嵌入日常工作管理中,不仅要倒逼企业改善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更要提高环保部门自身工作效能,为发展绿色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为提升江苏省环境管理水平,江苏省环保厅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合推出了《江苏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吸收企业环境行为评定及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明确了企业环保信用动态管理程序。更重要的是,把企业环保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供金融、工商、证监等40个部门在信贷、税收、上市等方面的应用。同时,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的“修复”与“降级”机制,明确了对各种环保信用等级企业的激励与奖惩手段,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效能进一步放大。


  “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环保信用做出相应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企业公开;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由污染防治类指标、环境管理类指标、社会影响类指标3类21项组成;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倒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5个等级。


  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思路及实施步骤江苏省实施环保信用体系建设遵循3个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省环保厅及全省环保系统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二是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在现有全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制度基础上,按上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信用体系运行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整体效能;三是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整合工作资源,实现横向和纵向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五”期间,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企业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监督、行政许可、区域和重点流域监管、环评及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总量减排及上市核查、资质资格认定、评优创先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与兄弟单位共享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高效、便捷地深化企业环境管理。根据省政府试点工作的要求,今年江苏省环保厅必须完成的任务是:将国控污染源1080家企业评级结果直报省信用办和省公共信用中心,评级结果供省级金融、工商、证监等40个部门查询和应用。到今年年底省信用办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


  江苏省环保厅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全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审核、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评价结果,并指导全省市、县(市)环保局开展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全省13个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属地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对所辖县(市)重点污染源进行环保信用评价;各县(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


  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采取以下程序: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归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初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告知企业初评结果,复核反馈意见,审议确定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省环保厅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省辖市环保局上报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省环保厅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复核后,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提交信用主管部门及金融、工商、证监等联动部门;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由13个省辖市环保局,通过政府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当地信用主管部门及金融、工商、证监等联动部门。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部门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反应,适时组织抽查,监督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强整改,促进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在实施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中,积极引进修复机制。如果红色或黑色企业能切实花大气力整改到位,在企业申请修复的前提下,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动态管理程序,及时为企业“变色”,上升评级的档次,使企业通过修复机制,红色或黑色企业能够变成更高、更好的等级企业。


  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密钥,企业可以进入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动态管理系统查看本企业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发布3个月后,企业可以对自身环保信用等级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整改情况材料。当地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查勘,根据情况进行监测、监察,做出核查结论,并报省环保厅核准。企业“变色”的核查结论由受理部门告知企业,同时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参与企业信用监管的联动部门。


  依据评价结果采取激励与惩戒措施过去,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成果应用一直处于美中不足状态。现在,实施重点企业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后,评价成果应用效能得到了进一步拓展。


  “办法”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把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如对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等。对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技项目等。对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暂停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


  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要依据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采取相应的联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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