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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新国标实施满1年 水厂常规检测仍仅42项
发布日期:2013/7/11 10:15:52

  编者按:


  截至7月1日,我国生活饮用水新国标全面强制执行满一年。


  根据新国标,自来水厂要对106项指标进行检测,卫生部门也应该对此进行监测。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卫生部门甚至还未具备监测这106项指标的能力。而自来水厂的常规检测也只有42项。


  自来水标准是如何制定的?缘何要修改?如果常规检测的42项指标就能保证安全,我们需要百余项指标吗?如果不安全,谁来保证国标的落实?毕竟,我们的生命离不开水。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这是江苏省南京市民程渊第二次跟自来水水质数据“较劲”。


  截至2013年7月1日,我国自来水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全面强制执行满一年。按照这一标准,我国自来水水质指标由35项提高到106项,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水质标准直接接轨。


  那么,在新国标全面强制执行的这一年里,有多少城市的卫生部门实现了对106项指标的监测?监测结果如何?自来水安全吗?


  今年5月上旬,程渊和他的调研团队给全国77个大城市的卫生部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知卫生部门在过去一年对自来水水质的监测信息。申请期限到来时,他们收到了11个城市提供的自来水监测数据。


  “只有北京、山东潍坊和安徽芜湖三地公布了自来水106项指标的监测数据。”程渊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跟一年前他向35家自来水厂申请公开水质数据的情况相比,“结果差不多,可能略微好点。”


  数据仍难以监测?


  事实上,除了卫生部门,程渊他们还向77个城市的住建部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目前看来,也不理想,最终结果还在统计中。”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现行的水质管控体系中,理论上应当存在三组数据,分别来源于自来水企业、自来水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住建部门下属的水务局以及卫生部门下属的疾控中心。


  相对于自来水厂的水质自测数据和自来水厂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水质检测,卫生系统的监测数据“相对独立”,程渊解释说。


  程渊他们寄给卫生部门的申请表内容只有两项:自去年7月1日强制实施新国标以来,共进行过几次106项指标的检测?公开上一次106项指标检测的全部数据。


  一个半月后,程渊和他的调研团队共收到了30个城市卫生部门的回复,其中11个城市的卫生部门提供了自来水监测数据(北京、安徽芜湖、广东省的广州和惠州、山东省的青岛和潍坊、江苏省的南京和常州、浙江杭州、福建福州及上海市),3个城市的卫生部门(北京、潍坊、芜湖)按请求提供了106项指标检测数据。


  “还有47个城市的卫生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日期截止后仍未回复。”程渊说,而另外17个有回复但不提供数据的城市卫生部门,比较多见的回答是“并不掌握这一数据”或者“这一数据不能公开,只能内部使用”。


  200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这些数据应该是政府主动公开的。”程渊说。


  在去年新国标刚刚强制全面执行时,包括程渊在内的两名南京市民就向33个城市的35个自来水厂申请公开检测数据。


  “当时有3个城市可以公开106项检测数据,有效数据回复达到10%。现在从卫生部门的回复来看,自来水水质的监督很成问题。”程渊说。


  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程渊还发现有些卫生部门可能并不具备监测能力。


  在潍坊的回复中,卫生部门提供了一个可查询自来水指标的网站,而这实际上是一个当地水务公司提供的自来水数据,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数据并不是这家公司检测的,而是由青岛一家检测机构检测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监管部门未能提供自己的监测数据,而生产企业提供的数据是由外地机构检测的。很可能当地并不具备检测106项指标的能力。”程渊表示。


  在广东惠州的回复中,卫生部门提供了2011年委托佛山一家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并且很坦白地说,目前惠州已完成检测106项指标检测设备的招标工作,正在安装调试,预计7月就能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但这似乎也不奇怪。据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说,截至2012年8月,全国上千家疾控中心只有约15家可以检测生活饮用水新国标中全部的106项指标。


  “我们一直有误区”


  当年参与制定新国标的卫生部公共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蔡祖根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从他所在的江苏省来看,新国标实施以来,总体上还是起了很大的作用。


  他举了四个体会明显的地方,一是饮用水的保护措施贯彻落实得比较好,例如对于水源地的保护治理强化,另外江苏的中等城市都开发了备用水源,还实现了13个省辖市的地下管网联网等;二是自来水厂的深度处理工艺大幅提升,在2006年时只有昆山市自来水厂具备深度处理、净化能力,现在几乎所有规模大的自来水厂都具备了深度处理工艺;三是管网改造已排上日程;四是监测检测更为进步。


  关于新国标规定的106项指标,蔡祖根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现在人们的认识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所谓水质检测,每一次都要检测全部的106项,事实上并非如此。


  他解释说,新国标的106项,包括了42项常规检测指标和64项非常规检测指标。我国幅员辽阔,污染问题也比较多样,在一个地方常见的污染物在别的地方未必存在,制定国家标准时是以全国范围来考虑,因此检测指标就比较全面,包括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污染物。


  而实际上落实到各地,各地依据当地已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来对水质进行检测监测,并不是每一次都要把106项全部检测一遍。“在美国、日本这些国家,也不是每次检测都要测全部指标的。”


  根据新国标,9项指标每日检测不少于一次,42项常规指标每月检测不少于一次。地表水为水源地的全指标检测一年只有两次,地下水为水源地的只有一次。


  蔡祖根介绍说,就常规的42项指标而言,现在县级已经全部具备检测能力,而像江苏这样的地方,省辖市、重点城市已完全具备检测106项的能力。作为江苏省疾控中心的主任医师、教授,他每年都会看江苏的水质报告,并进行实地的调研。


  去年媒体报道自来水合格率仅有50%的消息,一度引发外界对自来水水质的担忧。蔡祖根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他了解到的情况是,自来水出厂时的合格率应在95%以上,由于管网输送的问题,到居民家中的末梢水端,大约会下降20%。“但凭我的经验和我看到的资料,合格率大概在80%,绝对没有传闻的那么低。”


  财政难题是瓶颈?


  对于新国标的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环境所所长陈昌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来看执行得还是不错,比以前有所提升。只不过因为工程量大,短时期内看不到明显的效果,要逐步来。


  例如城市和农村的步骤就不同。在农村,很多地方还没有自来水,就要按照标准建立水厂为主;而在城市,因为水厂已经建立,就要按照新国标,检测饮用水是否符合这106项标准。


  此外,自然因素和污染因素也要区别对待。比如说河北沧州,原本就是水源含氟、含砷比较多的地区,当地人不同程度的有牙黄、牙脆,如果不加处理,长期饮用当地的水甚至会影响骨骼的健康。


  陈昌杰表示,现在执行不力,归根到底还是财政问题。建一个水厂需投入的费用特别高。以一个农村水厂来说,如果是供400人饮水的水厂,按照规模是个小厂,这样一个小水厂的费用就是400万元,更不要说大城市的大水厂所要投入的资金了。


  “饮用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工序,从水源地到运输到入户,要经历很多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投入巨大的财力。”陈昌杰说。


  而检测也需要巨大的财力投入。


  据江苏无锡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周伟杰介绍,经历了太湖蓝藻暴发事件的无锡耗资上千万元购置了实验设备,并引进硕士以上学历的检验人员,到2009年即可检测全部指标。每份水样全指标检测耗时一两个月,耗资3万多元,费用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


  “乐水行”活动的发起人张俊峰关注北京及其周边的水资源已经十几年了。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平时了解到106项检测指标北京确实在做,由水务部门强制自来水企业在做检测,“但谁来印证他们企业的数据呢?”张俊峰与程渊有着相同的疑问。


  被认为相对独立的监管第三方卫生部门,此前被外界寄予“厚望”。虽然程渊在这次信息公开申请时质疑有些地方卫生部门至今尚未具备检测106项的能力,但蔡祖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际上卫生部早就下文要求每个省至少要有一个(疾控)中心具备此监测能力,在技术上要求每个省都能达到。“技术不是问题,事实上各个省也可以相互支持。”


  张俊峰也认为技术能力不是问题,只要愿意监测,完全可以送检。


  他同时也对法治周末记者一再强调,现在最严峻的不是国标检测项目的问题,而是高层建筑水箱二次供水的问题,这一问题一直未引起重视,但实际上在高层二次供水时受到污染的情况很普遍也很严重。


  保证实行还要靠法律


  自来水新国标在2007年颁布之后,由于各方尚未有足够的准备,在全国强制实施是在2012年7月1日。彼时媒体报道,由于新国标直接与国际最先进的标准接轨,如果能够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将实现居民家中水龙头拧开直饮。


  当然,这一良好愿望至今没有实现。


  “就标准本身,我们不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但在实施过程中,力度上跟发达国家差很多。”蔡祖根说。


  陈昌杰说,其实国标是一个杠杠,起到总参考的作用,而所谓的强制施行,并不是国标本身有法律性质,而只是卫生部门在监督供水部门时的一个参考,可以据此追究水厂不达标的相关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也阐明了类似观点,他说,饮用水国标是一个质量标准,任何质量标准只有和法律结合在一起才具有强制力,我们国家在国家层面上目前没有专门的饮用水保护条例,只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有一章专门谈到饮用水水源与水体保护。地方上也有一些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现实的情况是,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虽然饮用水的内容,但是各项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至今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评价方法,水源水质标准仍依据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


  在蔡祖根看来,中国缺少一部饮用水专门法律是导致饮用水标准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美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保障了饮用水标准的实施,也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能,由公共供水机构公布水质监测信息,消费者有水质知情权。而我国饮用水有关的法律,非常分散,层次也低。目前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要求自来水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必须公示水质数据信息。”


  谈及八成多的大城市(77个被申请城市中的66个)的卫生部门在自来水水质数据上的遮遮掩掩,蔡祖根说,有些部门可能对水质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所以数据不对外公开。他反对以此判断水质可能不达标的猜疑,并坦言,疾控中心作为监管部门,在他工作几十年来,“造假的数据是没有的,从未发现过这种情况。但有时检测出来不合格,不允许公开的情况是有的”。


  按照我国的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事实上,2007年实施的自来水新国标,已经旧了,只是要现实追上它的脚步,似乎还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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