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获悉:7月1日起,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已交纳7月1日后垃圾处理费的,由原收费单位30天内退还。
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5月28日发布的公告,凡与昆明通用水务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自2012年7月1日起,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昆明通用水务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与昆明通用水务确定供用水合同关系的单位和居民,仍按照原缴费渠道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居民每月每户10元、流动人口每月每人2.5元执行。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户·月缴纳。
据了解,昆明市有1000个左右网点可缴费。对于用户水费交纳已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代收、代扣的,将自动一并代收、代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无须再行办理变更委托关系。如需单独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户,须从5月28日起15天内个人用户自行到银行、邮政储蓄,对公用户到昆明通用水务进行委托变更,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则按照原有交费方式一并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此外,对于已交纳2012年7月1日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昆明通用水务合同关系用户,则由原收费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退还。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缴拖欠费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醒,市民如果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可拨打12319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