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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考核“河长” 不合格将限期整改
发布日期:2013/11/12 11:30:21

  山东省烟台市专门出台了《“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2月对“河长”制工作进行集中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烟台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的意见》提出,到2013年底,山东省烟台市重点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河道及水源地基本实现无淤积、无垃圾、无漂浮物;到2014年底,全市重点河流全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


  为实现这一目标,烟台市在全市重点河流及水源地实行“河长”制管理。成立了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类确定各流域“河长”,并建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推动河道及水源地环境管理从“行政单元”向“全流域单元”转变;加强横向协调,形成齐抓共管、互促共赢的水环境治理格局。


  烟台市确定,跨县市区的重要流域由市级领导任“河长”,流域内县市区负责人任“河段长”;县域内跨乡镇的重要流域由县市区负责人任“河长”,流域内乡镇负责人任“河段长”;乡镇范围内的重要流域由乡镇负责人任“河长”,流域内村居负责人任“河段长”。“河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河道及水源地的水生态、水环境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组织综合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据悉,烟台市“河长”制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共分为组织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其中,组织管理考核占30分,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设、资金保障等;现场环境考核占70分,考核内容包括树立公示牌摸清水体信息、建立水环境信息平台、河道秩序、纳污红线管理、联合执法等10项内容。


  考核结果经市“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通报,并建议市政府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绩效考核和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将建议市政府在项目扶持上优先对待;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河长”制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河长”制管理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符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情形的,将由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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