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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流域将施行河道生态补偿办法 水质未达标准要缴纳生态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5/5 8:17:27

  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近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3条试行监测的河道未达到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应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且提高一个及以上水质类别的,给予适当补偿。《办法》将从6月开始在滇池流域全面施行。


  《办法》明确,滇池流域内河道上下游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即“被考核单位”)是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质考核目标和年度污水治理任务。


  试行阶段,将对新运粮河、西边小河(新运粮河支流)、新宝象河3条河道的10个交界断面及入湖口进行监测。水质目标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河道水质的考核要求确定。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2万元/吨,氨氮15万元/吨,总磷200万元/吨。考核断面补偿金为3个指标计算的补偿金之和。


  根据《办法》,同一辖区内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河道为行政辖区界河的,考核断面左右岸所涉辖区平均分摊计算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出现非自然断流的,按照每个断面30万元/月缴纳生态补偿金。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按年度未完成投资额的20%交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优于考核目标一个及其以上类别的,从市级统筹的生态补偿金中安排资金对被考核单位给予补偿,用于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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