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闭幕,通过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记者获悉,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现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
实行重点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淮河流域水资源,应当统筹规划,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水体的水质。”
条例要求,淮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建项目应避开饮用水水源地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此外,条例还特别要求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饮用水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应当把水污染治理纳入项目内容。
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上下游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条例明确,在淮河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季节,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动态监测。其监测任务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闸防污调控、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纠纷,属本省跨地区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外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