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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参与海绵城市“双试点”建设可获财政补助
发布日期:2016/11/28 12:11:59

  厦门出台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参与“双试点”建设可获财政补助


  为做好有关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厦门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6日,市财政局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副处长陈健做客财政网“处长在线访谈”栏目,就两个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每年3月前


  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三部委批准的实施计划,厦门市海绵城市试点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海沧的马銮湾片区和翔安的翔安南部新城片区。陈健介绍说,截至今年10月底,厦门市试点区已开工面积9.65平方公里(完工面积3.18平方公里),开工项目69个(完工项目29个),累计完成投资14.87亿元。


  按照办法规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其中,市财政下达各区的海绵城市补助资金,将由各区财政局统筹用于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海绵办。


  陈健表示,补助资金将主要用于确定的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的新建、在建及改造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目前,厦门市主要的试点区为海沧区和翔安区,有兴趣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企业和机构,具体可联系两个区的“海绵办”。


  中央补助资金


  仅可用于试点项目


  “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补助资金,将用于厦门市新建和在建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陈健介绍说,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厦门市上报的《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计划》中列明的三个试点项目,即:集美大道地下综合管廊、翔安南部新城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翔安新机场片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则可用于三个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补助,以及支持由市级财政投入建设的全市范围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在下达厦门市后,市市政园林局将根据试点建设工作任务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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