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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下综合管廊下个月起有偿使用
发布日期:2016/4/1 15:07:16

  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即: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关于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意见》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按照权责统一、管理到位原则,《意见》合理界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责任主体。具体划分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将助推不同所有制资本要素实现高度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我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和集约利用,有利于汇聚社会力量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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