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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11 11:26:25

  云南省湿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0.9%。在滇东北地区,超过50%的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消失,全省70%的湿地受到外来物种威胁。针对现状,相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可在10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邮箱:hjh229732@yahoo.com.cn,电话:0871—3626066(传真)、3632911。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云南湿地类型多样,除滨海湿地外,我国所有的湿地类型在云南几乎都能找到。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并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草案要求,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保护机构。湿地保护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指导监督。湿地保护经费可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引进的资金、资源保护税费等,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因保护和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


  草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利用经营者。。


  擅自开垦、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若在湿地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政府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站(点)网络,开展监测工作。经公布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应当设立界标,标明湿地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此外,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可以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等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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