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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3/27 10:06: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有序推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合作区)海绵城市建设,依据《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条深汕合作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标准,适用本办法。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审批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豁免项目主要包括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保密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以及临时建筑、清淤工程、陆域形成工程及软基处理工程。

    第四条深汕合作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业范围内海绵城市的推进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同时,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等审批环节,应充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应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海绵城市的建设、运维、管理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相关验收等环节,充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交通运输、住建、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深圳市行业海绵城市技术标准规范,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充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区海绵办负责对辖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全生命周期内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与满足项目功能之间的关系,多专业合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内容。

    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海绵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六条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单元更新规划等规划,应按照《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第二章立项、选址阶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明确海绵化建设目标。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明确海绵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技术措施和资金需求等。

    发改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投资予以审核和批复。如项目建议书结论为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需由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征求区海绵办意见。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手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区海绵办意见,由区海绵办明确该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目标、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技术措施类型、设施规模和相应的投资额度。发改部门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加强对海绵化建设内容的审查,未按要求编制海绵化建设内容的不予以批复。

    第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和海绵城市规划审批要点,载明该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化建设。土地整备部门在城市更新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载明该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化建设。

    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根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深汕特别合作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列明海绵化建设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三章设计、报建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要点与审查细则及相关规划条件要求同步编制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填写自评价表和承诺书,承诺满足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将其一并提交区海绵办、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方案设计核查部门。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省、市的给排水、海绵城市相关规范和标准,应当达到规划许可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并应当按照先绿后灰的原则优先使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等生态型的绿色设施。确不具备使用绿色设施条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调蓄池等灰色设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但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概算批复或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取得区海绵办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意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列明该项目的海绵化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市政类线性项目方案设计海绵城市专篇应当随方案设计在选址及用地预审前编制完成。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阶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等规划条件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发改财政、交通运输、住建、水务等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相关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承担海绵功能设施的资金需求。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需要交通运输、住建、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专篇的审查,并将审查结论纳入总体审查意见。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以及国家和地方海绵城市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等要求,编制承担海绵功能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上传至深圳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

    交通运输、住建、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等施工许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应将海绵城市内容纳入重点审查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抽查时,应当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四章施工、验收阶段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承担海绵功能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削减设计图纸中相关海绵化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化施工的监理职责。对承担海绵功能的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大旁站、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力度,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化建设内容同步开展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载明海绵化建设内容合格与否的结论。承担海绵功能的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方予以全面落实。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上传竣工图纸及相应资料时,应完整上传海绵化设施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资料。

    第五章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绵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遵循“谁所有、谁管理”“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城市水务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公园绿地、道路广场、水务设施等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建筑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设施标识及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海绵化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化设施损坏或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负责按原标准予以恢复。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发现上述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区海绵办应积极开展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政策宣贯,引导社会资本开展海绵化建设项目和深圳市政府资金奖励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区相关部门举报。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行为申请列入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由深汕合作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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