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0/24 11:17:39
    10月17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公布《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旨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缓解城市内涝,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根据文件提出的目标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实现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各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项目也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县(市、区)要按年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抓好工作推进。具体目标是:

    到2024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建成区50%以上面积,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25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建成区55%以上面积,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建成区25%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30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建成区5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缓解城市内涝,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解决城市防洪排涝问题,推进治水理念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治水措施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系统谋划、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长效保持三江源头优良水质,有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二、目标任务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实现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各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项目也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县(市、区)要按年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抓好工作推进。具体目标是:

    到2024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建成区50%以上面积,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25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建成区55%以上面积,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建成区25%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到2030年底,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建成区5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建设重点

    (一)优化“流域”生态安全格局。识别山、水、林、田、湖、草等生命共同体的空间分布,保护生态本底资源,加强生态安全格局管控,构建“两区两片多廊道”的空间格局和流域功能,严格落实金兰水库、岩口水库、九峰山、东白山等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完善金华江流域防洪布局,实施金华江治理、永康市城市防洪等工程,确保城市主城区防洪能力达标;统筹流域内县(市、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域雨洪联防联调能力,构建理想的山水城空间格局。

    (二)提高“城市”雨洪管理水平。依据海绵城市规划,按新老城区分区落实相关指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城市内涝治理、污水提质增效等工作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效衔接。老城区依托城市更新,针对积水内涝、公共空间品质不高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排水管网、雨水泵站、调蓄设施等排水防涝设施的改造建设,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问题。实施“三库三溪”“暗渠复明”等工程,在市区内重点打造通园溪、长湖、玉泉溪三大板块,树立流域洪涝统筹、多源补水、生态修复的先行示范区。

    (三)完善水循环“设施”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在各类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整体提升水安全保障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充分发挥河湖、湿地、坑塘等城市天然海绵体的蓄滞作用和自然下垫面的水循环功能,系统谋划湿地公园等蓄滞空间集中调蓄区域涝水,实施雨水管网提标改造、排涝泵站提标改造、行泄通道建设、暗沟暗渠复明等工程,恢复城市内外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现标内降雨不成灾、超标降雨少损失。结合城市更新“增绿留白”,在城市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新建改建项目中,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屋顶、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地下调蓄池、透水铺装等设施,整体提升城市对雨水的蓄滞、净化和利用能力。深化供排水设施运营改革,实现排水设施和公共海绵设施统一运营。

    (四)提升“社区”人居环境。深度融合“+海绵”理念,结合城市建设,优先解决社区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改造利用居住社区内的闲置空间,增加海绵建设内容,实现防灾减灾和景观提升等综合功能,提升宜居品质;探索建设海绵城市负碳社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降低社区碳排放并增加碳汇,达到零碳或负碳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规划体系。一是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根据调研评估结果,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最新要求,修订或编制《金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各县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依据。二是编制系统化实施方案。各地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制订精准的系统化实施方案,作为金华市海绵城市示范市建设的纲领性技术文件。三是加强规划协同。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防洪规划、排水防涝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二)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开展海绵立法。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统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出台《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细则》《金华市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适应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需要。三是制定技术标准。结合金华地域特征探索经济适用、技术适宜的全域海绵建设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海绵建设相关研究,编制适宜本地区的全流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操作指南等。

    (三)落实项目管控。一是加强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环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二是加强日常督查。县(市、区)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定期深入项目现场,督促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按照规定落实海绵建设要求,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强化效果监测。推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动态监测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数据分析评价,定期出具监测评估报告,为海绵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与绩效评估提供依据和支撑。

    (四)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建设任务目标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积极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库要明确区域、规模、时序、海绵专项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期限、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统筹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财政、资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要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编制、海绵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运维等全过程各环节上做好管控,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技术指导、开展督促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支撑。各海绵城市示范建设部门具体职能分工详见附件。

    (三)强化技术支撑。市建设局会同水利部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专题讲座、技术培训会等,不断提高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各环节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能力,有效指导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监理、运维和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四)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提前做好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鼓励县(市、区)制定奖励政策,对社会投资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项目予以奖励。市财政局要强化中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确保专款专用;市金融办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等部门,通过举办海绵城市“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提升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六)完善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细则,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与单位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履职和干部任用挂钩,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合力落实的责任体系,强化奖惩措施,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

    附件:海绵城市示范建设部门职能分工

    附件

    海绵城市示范建设部门职能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并实施本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相关行政审批、技术管控、建设推进、设施维护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立项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直海绵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配合主管部门督促县(市、区)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经费的资金保障。监督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对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投融资模式、长效投入机制、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激励政策提出财政意见建议。

    市资规局:负责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纳入金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环节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督促市区各责任主体编制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按照要求对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行技术管控;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行业项目实施和运营维护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交通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修编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水利项目规划建设中。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指导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机构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水环境监测、相关环境质量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降雨特点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建立城市暴雨监测预警体系。

    市大数据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游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祖信:城市水环境提质增效
重庆发布城镇排水管渠臭气防治技术标准
桂林:14个泵站升级30多个泵站联网一张
萍乡市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处召开老城区排水防
德州:数据赋能 推动从“水治理”走向“水
生态水循环体系加速构建 山东荣成让放心
同比改善41%!佛山市水环境治理有啥“大
全城超20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怎么运营?广
无锡市政府召开城市地下管网管廊设施建设工
团体标准《城市水环境治理工程排水系统排查
热点资讯排行
1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2中国一冶城建公司海绵城市专利技术获奖
3湖北两校携手推出黑臭水体治理利器
4服务“全域海绵” 赋能城市之美——亚井雨
5新型聚合物检测方法在防治水污染中的应用
6告别“开膛破肚”,排水管网“微创术”了解
7“数字巢湖”让流域水污染“标本兼治
8临沂市“黑臭河水体源头治理一体化污水处理
9美国未来20年将在污水基础设施上花费27
10跨界布局水环境治理!隧道股份环境集团揭牌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