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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
发布日期:2021/7/9 13:15:44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科学指导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土〔2019〕25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中《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下称《指南》),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管理需求,共同完成了《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下称《分区》)。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及污染源分类监管措施。
 
  二、具体内容及应用
 
  《分区》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上海市陆域面积为基础,依据《指南》和本市实际情况,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范围,第二部分是根据不同的分区范围,提出具体防控要求。
 
  (一)保护区内防控要求有哪些?
 
  保护区内防控要求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即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沪府发〔2018〕30号)中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二)治理区内防控要求有哪些?
 
  治理区的防控要求与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的要求相衔接,即污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地下水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确定修复目标或风险管控目标,开展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
 
  (三)一般防控区内防控要求有哪些?
 
  一般防控区内防控要求与现行规章制度相衔接的同时,强调了各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是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开展评价。一般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或生活活动中做好相应的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污染。
 
  二是按照有关技术导则要求,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加强本市土壤、地下水协同监管。
 
  三是加油站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防止地下水污染,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是市、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优先防控区内防控要求有哪些?
 
  优先防控区内除了要落实一般防控区内所有防控要求外,对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化工类、金属制品类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国家规定的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要求。
 
  一是涉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工业园区的主管部门要以园区边界范围为基础,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开展园区内地下水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是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化工类园区地下水调查评估的总体部署要求,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掌握工业园区地下水质量状况,并定期开展对工业园区地下水的监督性监测。
 
  三是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活垃圾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单位的防控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要求相衔接,加强本市土壤、地下水协同监管,即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开展污染隐患排查,发现有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消除污染隐患。
 
  (五)优先防控区中的防控值高值区域内执行哪些要求?
 
  该区域是根据《指南》中有关理论公式计算得到的区域,是基于理论数据划分得到的区域。该区域内的防控要求同样落实优先防控区提出的要求,即一般企事业单位做好相应的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油站按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六)各分区范围如果发生变化怎么办?
 
  本市《分区》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治理区内污染地块或场地、防控区内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等范围发生调整的,《分区》范围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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