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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定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9/16 14:03:50

   为规范和加强第二期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还可根据使用生态补偿资金县(市、区)上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成效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调整比例不超过20%。

 
  具体分配因素包括流域控制单元面积、潘大水库周边重点区域数量、协议考核断面数量、常住人口密度、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权重分别为50%、25%、5%、10%、10%。其中,前3个因素情况由省生态环境厅提供,常住人口密度依照最近年度统计数据,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依照最近年度财政决算数据。
 
  据了解,第二期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于2019年底设立,由天津市资金、河北省资金、中央资金共同组成,按照“统筹兼顾、目标导向、绩效管理”进行管理。天津市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补偿资金1亿元,河北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政策申请。中央生态补偿资金按规定用于支持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
 
  办法提出,生态补偿资金支持范围为承德市所辖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市、滦平县、隆化县、丰宁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以及唐山市所辖迁西县、遵化市,专项用于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具体包括城镇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流域生态修复工程,河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水环境保护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编制,污染物治理和研究,生态补偿效果评估等。
 
  为确保资金落实落细,河北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对市、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生态补偿项目跟踪问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项目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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