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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鞍山暂不调整
发布日期:2009/9/2 9:45:52

  本报讯(首席记者王鑫)《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昨起施行。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暂时没有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计划。


  按照《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部门,根据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及用水量征收。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要求,城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将达到0.8元(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三项的平均值),预计全省各市将有微调。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我市暂时没有调整污水处理费的计划。我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水价中除了污水处理费外,还包括基础水价、水资源费等。每月每户10m3以内的(含10m3)2.60元/m3;10m3以上至15m3(含15m3)3.00元/m3;15m3以上3.40元/m3.在每立方米的水价中含有污水处理费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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