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经石家庄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在1998年制定后的首次修改,10年变化,在此次修改的条例中也充分体现出来,例如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考核,将保护区的重新划分,对污染的处罚力度更大等。
-修改原因 为与现行法律相一致
据了解,《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是1998年出台实施的。据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齐惠明介绍,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中有些内容与现实中的情况已经不相适应。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继出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设定程序、管理、保护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新规定,《条例》的内容也需要与之衔接。同时,原《条例》中设定的三级保护区、水源污染防治措施,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行政制约手段等与现行的国家法律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有的内容缺失。而且,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与当前环保形势不相适应,也需加大处罚力度。因此,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尽快修改《条例》十分必要。
-内容变化 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考核
《条例》修改后,规范统一了概念用语,将"水源"一词统一规范为"饮用水水源",将"两库水源保护区"统一为"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建立了政府考评制度、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例》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库水源保护和库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
同时,建立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其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完善了行政执法的机制,设定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规定。
-解读重点 逾期不改将按日计罚
《条例》的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其中,对原《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处罚做了相应的调整,
其中,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工建设或建成禁建项目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至5万元"调整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毒鱼、炸鱼、电鱼,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等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0元至3000元罚款"调整为"对经营型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额度由原来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改为"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由原来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改为"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规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自逾期之日实行按日计罚。
新设立准保护区
原《条例》中,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条例》的修正案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根据实际增设了准保护区。准保护区不属于保护区,是介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一般地区之间的过渡地带,目的是加强区域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修改后的保护区范围为:
一级保护区:岗南、黄壁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
新设立的准保护区范围为: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为准保护区。
在准保护区内,主要控制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对改建建设项目,要求不得增加排污量。在准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将责令关闭或搬迁。
同时规定,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治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