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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出台 环境违法被细化
发布日期:2009/8/12 9:53:20

  现如今,很多地方原有的青山绿水、鸟语花香已经只能在图画中才能欣赏得到,环境污染给我们生活带来的改变屡屡敲响警钟。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出台,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一一进行了细化。


  情形一:未过"环评"关


  开工罚20万


  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除责令停止建设外,可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标准》将这一规定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二:无配套设施


  造成污染罚10万


  按照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没建成、没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将这一规定分为四个档次,其中,最轻档次"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最重档次"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10万元罚款".


  情形三:未监测


  造成重大水污染罚10万


  按照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水污染物排放事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未按照规定保存排放工业废水原始监测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将这一规定细化为:谎报水污染事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四:超标排污可处排污费5倍罚款


  按照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标准》将这一规定细化为:排污超过标准50%以内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至3倍的罚款;排污超过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至5倍的罚款。


  情形五:排放有毒气体可处5万罚款


  按照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或运输过程中散发粉尘、恶臭气体、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处5万的罚款。


  《标准》将这一规定分为"限期内改正"和"限期内不改正"两个处罚档次,前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后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六:污染物超标2倍排放可罚10万


  按照规定,如果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在试生产期间造成污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将这一规定细化为: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超标2倍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李红 实习生 王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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