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标准发布
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标准发布
发布日期:2009/7/14 9:41:51

 

    1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布《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产生影响。


  《通知》规定,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此外,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通知》特别指出,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单位(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记者了解到,此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相应标准,而这些标准将成为中央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收取的参照条件。


  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曾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开始将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纳入征收范围。


  在监管权限上,《通知》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三部委称,《通知》是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而制定。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结合城市更新加强雨污分流
实行“预防+统筹+规范+科技”管理模式,
福建全省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场观摩会在福州
南阳市市政环卫服务中心通过“微改造” 提
南昌:雨污分流改造忙 全力拉满“进度条”
《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月1日起
高质量监测数据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达标率连续5年100% 庄河全力保障乡镇
“体检”+“清疏” 衡水市城管局打通市区
长沙造排水“超级”装备提升城区防涝排渍能
热点资讯排行
1中国一冶城建公司海绵城市专利技术获奖
2湖北两校携手推出黑臭水体治理利器
3服务“全域海绵” 赋能城市之美——亚井雨
4新型聚合物检测方法在防治水污染中的应用
5“数字巢湖”让流域水污染“标本兼治
6告别“开膛破肚”,排水管网“微创术”了解
7临沂市“黑臭河水体源头治理一体化污水处理
8美国未来20年将在污水基础设施上花费27
9跨界布局水环境治理!隧道股份环境集团揭牌
10入选住建部“智慧水务典型案例”,华为云携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