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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颁布实施
发布日期:2009/1/14 15:40:12
10月14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动员会在西安隆重召开。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赵德全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史健生副秘书长出席会议。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历经5年时间,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于2008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本条例首次将乡村和城市的供水用水一并纳入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从立法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在全国尚属首例。

     《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吸收了近年来20多个省市的供水管理条例、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而制定完成。《条例》共分七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明晰了供水单位、用水户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了今后城乡供水的建设管理。它的出台对于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解决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问题,加快城乡供水工程建设,规范运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条例》的出台也是陕西省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陕西的重要举措。

     陕西省人大法工委、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建设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的负责同志,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局长和有关负责同志,咸阳市自来水公司和杨陵区、蓝田县等11个县(区)水利(水务)局局长及自来水公司经理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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