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于2008年9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1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于本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方面,落实设计责任、完善监理机制、强化施工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管理方案;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为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明确水利工程要落实相应管理单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集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乡镇政府应当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组织,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的经费来源,病、险坝、闸实行限制运行,做好水库、水闸放水预警工作。 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明确了在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 5、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实行工程后评价制度,还规定可以免收农业水费。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实施后将废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