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大河财立方记者现场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我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编制应当充分利用自然生态体系、考虑气候降水特征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第八条第二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城镇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在《条例(草案)》中完善相应措施。法制委员会对第四章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排水防涝智慧管理平台”“组织城镇排水设施普查检测,定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专项体检”“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排水防涝抢险队伍,配备移动泵车、移动发电车、吸污车等排水防涝专用防汛设备与应急抢险物资”等内容。
此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现内涝险情时,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联动做好城市应急救援、交通疏导、电力保供和积水抽排等工作。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响应级别,采取停课、停工、停运以及人员疏散和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