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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超标被罚34万,污水厂连续3年严重亏损,咋回事?
发布日期:2024/7/8 10:39:36
    以前提到出水超标,大家会联想到进水超标、上游企业偷排、污水厂自暴自弃、污水处理设备停运等等。然而最近的一则案例又给大家上了一课,污水厂出水超标被罚34万,被罚企业表示公司从运营污水处理站以来,三年间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大家纷纷表示,没钱还要正常运营,不然一旦超标就要被罚,这找谁说理去?

    一.出水总磷超标被罚34万,污水厂喊冤也没用!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污水处理站出水超标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公示。

    其中指出,我局于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家菜地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总磷、悬浮物均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

    5月9日,生态环境局组织公开听证,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提出3点申请。

    1、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锦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锦江环监字(2024)执法第004号)在采样过程中有明显的程序违法违规,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我公司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

    3、我公司自2021年9月28日签订合同后开始运营锦江区3座污水处理站以来,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我公司一直履行环保职责,应该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因此,恳请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所载明的拟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然而,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讨论后决定,不采纳以上3点听证意见并给出理由。

    1、针对第1点,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锦江监测站2024年2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合法合规,能够作为证据支撑和定案依据;

    2、针对第2点,你(单位)日报表记录显示江家菜地污水处理站总磷指标自测超标仍然外排,且悬浮物超标3倍以上,不属于情节轻微;

    3、针对第3点,你(单位)经营状况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

    由此可见,污水厂经营状况不是免罚的理由,那么是不是没钱就别干环保了。有网友表示,有些地方运行经费不落实,无法支撑污水厂的运营管理费用,从而出现了污水厂超标现象。也有网友表示,你去看看有几个污水厂的运营费能及时足额拨付的?

    二.拖欠污水处理费,污水厂和环保人都苦不堪言!

    对于污水厂而言,不仅需要时时刻刻担心出水超标被罚,还需要担心污水厂能不能正常运行,厂里的人工资能不能按时发放。

    之前,徐州市一污水处理厂因为相关部门近10个月未拨发污水处理费用,导致四五个月工资停发,污水厂的员工现在生活出现了困难。据该污水厂厂长表示,他曾多次向负责拨款方反映情况,对方以该厂手续不全为由拒绝拨发款项。但该厂长认为,从2022年9月至今近10个月,柳新污水处理厂都在正常运营处理污水,应当进行相应补偿。

    之前,某高新技术公司在黄冈市罗田县投资建设3个污水处理站,4年来地方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1865万元未支付。污水处理站在多年未收到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情况下,早已失去“造血”功能。公司多次向罗田县政府部门反映,但收效甚微。后面,据督查组调查发现,该公司每年的水质都达到排放标准,其中3年存在违约扣款。

    之前江苏泗阳住建局拟解除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桑德泗阳水务有限公司的负责经营的14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当时桑德环境表示超标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长期拖欠污水处理费。从2015年到2018年,政府方实际上只付了200万,而理应支付污水处理费应该是1676万。

    其实,针对拖欠污水处理费的情况,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近日,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北流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其中对污水处理费做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1、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于次月10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因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原因,征收不力或挪用污水处理费造成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3、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将污水处理费回拨至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再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污水处理企业,作为支付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支付。

    这个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解决了污水厂的难题,那么针对出水总磷超标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三.遇到出水总磷超标,这些应对措施要做好!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总磷超标:

    1、进水浓度过高:当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磷,超出了系统原稳定运行的处理能力,可能会导致总磷超标。

    2、微生物繁殖: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微生物在适宜的环境下会大量繁殖,导致污泥中磷的含量增加,从而使得出水中总磷超标。

    3、药剂投加不当:在化学除磷过程中,如果药剂投加不当或者剂量不足,也可能导致总磷无法有效去除。

    4、pH过低或过高:pH下降造成的影响是破坏性的,经过短时间大幅下降后哪怕再提升回原样,吸磷效率也无法恢复。当然,pH过高同样可能导致除磷效果下降。

    5、温度过低:虽然聚磷菌属于对温度不太敏感的类型,但也只是相对而言,该怕冷时还是怕冷,低于10°C时生长速度明显减缓。

    6、厌氧区存在过量硝态氮:厌氧池如果存在过量的硝态氮也会影响磷的释放,硝态氮会消耗有机质,抑制聚磷菌的释放,进而影响好氧环境下的吸氧,导致TP超标。

    应对措施:

    1、生物除磷的pH在6.5-8,泥龄一般控制在8天左右比较合适。

    2、溶解氧浓度是聚磷菌聚磷和释磷的判断条件,厌氧池溶解氧不能高于0.2mg/L,好氧池溶解氧不能低于2mg/L,否则会影响聚磷菌放磷效果。

    3、通过适当延长水力停留时间,为微生物提供充足的降解时间,可以促进生物除磷的效果。

    4、除了释磷和吸磷,除磷过程还伴随着碳源的消耗,且碳氮比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认为,BOD5/TP>20时满足除磷条件,低于此限制则需要辅以化学方法。

    5、一般需要控制厌氧区的硝酸盐浓度<2mg/L(也有观点认为<1.5mg/L)。

    结语

    对于污水厂而言,如果是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达标,需要第一时间积极采取措施自证清白。如果是经营状况出现的问题,需要协调政府部门展开自救措施。如果任其发展的话就不是罚款这么简单,甚至污水厂都要倒闭。

    来源:环保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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