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0〕93号),对3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
《通知》首先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收费依据和基本条件。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才可核征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大肠菌群因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执行标准,暂不收费。《通知》其次确定了排污费的核定计征方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核定实行按月核定,其进水及出水污染物采样时间应与污水处理停留时间相一致,监督性瞬间采样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定依据。《通知》最后要求排污收费工作要依法规范,要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收费工作为契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加快处理工艺的升级改造进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污染减排指标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