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盐城市区“2·20”特大水污染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胡文标、丁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胡文标有期徒刑十年,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丁月生有期徒刑六年。
胡文标、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亦明知该公司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