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水利厅“清水工程”的要求,大竹县人民政府以竹府办[2010]89号文出台了《关于依法终止全县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水面承包经营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该文件明确了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的原则和方法步骤。
根据该文件规定,该项工作的开展分调查摸底、宣传动员、依法终止合同等三个阶段进行,全县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的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工作,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终止的原则,务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该文件还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合同补偿、固定设施处理、成鱼鱼苗处理、其它投资处理、经费来源和办理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活动所涉应退未经营使用年限承包费,以及同期银行借款利息、保证金和其它补偿费用由县财政审核后划拨到乡镇。
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县长任组长的依法终止乡镇场镇饮用水源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当年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专项考核,对积极努力工作、按期完成任务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主要领导要向县政府述职。(袁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