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水生生物的栖息地,更是维系国家生态安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空间。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中专设“江河湖泊”一节,以第七百四十六条至第七百五十三条的条文,对江河湖泊的严格保护、生态用水保障、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河湖普查和名录管理、水生生物及重要栖息地保护等作出系统规定。这标志着江河湖泊保护正从以“污染防治”为主加速迈向更关注“生态系统健康”的新阶段。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水环境治理成效显著。2025年,在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Ⅰ类—Ⅲ类水质断面比率达到91.4%。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水质改善并不等同于水生态系统已恢复健康状态,我国江河湖库水生态系统失衡问题依然突出。
江河湖泊并非静止的水面,而是由水量、水质、生境与生物共同构成的生命系统。从生态学视角看,河湖健康的关键在于江河湖泊生命共同体结构完整、生态过程顺畅、功能稳定。水文节律决定着泥沙输移、营养盐循环与湿地补水,岸线形态与滨岸带条件决定着栖息地质量,水体连通性关系到鱼类洄游、物种交换与能量流动,生物群落结构则直接反映生态系统受扰动及恢复的真实状态。因此,江河湖泊保护既不能沿用“就水治水”的线性思路,也不能停留在理化指标达标的层面,而是要坚持系统治理,将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起来,把河流、湖泊、岸线、湿地和滨岸带作为有机整体进行谋划,既要“水质向好”,又要“生态功能完整”。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工作,构建起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指标体系。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并于2025年首次开展国控断面水生生物全覆盖监测,在长江流域开展环境DNA试点监测。一系列实践释放出清晰信号:河湖治理正转向“理化—生物—生境”综合评价和对生态过程与恢复趋势的连续识别。生态环境法典恰恰为这种评价体系的升级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治保障,把水生态保护修复的科学共识上升为国家规范。
江河湖泊若缺乏合理的流量过程,再优良的水质也难以维持完整的生态功能;若没有必要的水位波动,湖滨带植被恢复、浅水生境维持以及底栖生物栖息都会受到不利影响。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按管理权限确定重要江河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障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系统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江河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将保障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纳入法定义务、作为刚性约束,本质上是用法律守护河湖最基本的生命过程,抓住了江河湖泊保护的重要环节。
生态环境法典还将管理对象从“水体本身”拓展至“水生态空间”与“生境完整性”。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对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实行分区管理,最大程度保持岸线自然形态;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实行名录管理并划定管理范围;严禁非法侵占和违法利用、占用江河湖泊水域与岸线、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填埋河湖;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迁地保护、生态通道修复等措施,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这意味着,未来河湖治理的评价标准,除了关注单个断面是否达标,更关注岸线是否保持自然形态、河湖是否连通、生境是否完整、生物群落是否稳定。
以法典之力守护江河湖泊生命共同体,最终要将法律要求转化为江河湖泊生命共同体的修复力。需将生态流量、生态水位、岸线管控、重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切实嵌入流域规划、工程调度、项目准入、环境影响评价及执法监管的全过程,形成“看得见、算得清、管得住、追得了责”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流域为单元推进“三水统筹”治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防止出现“局部改善掩盖整体失衡”“断面达标替代系统修复”“水质向好但生态功能不足”的情况。依托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与适应性管理机制,动态识别河湖生态风险,及时优化调度与修复措施,提高治理的科学性与精准性。
在一条条河流、一片片湖泊的变化中,我们既要看到“水更清”,更要追求“河更畅、岸更绿、湖更美、鱼更多”;既要提升公众的亲水获得感,也要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韧性和持续供给能力。只有把系统保护落实为过程保护、生境保护和生物完整性保护,把法条要求转化为调度规则、项目门槛、执法尺度和社会共识,才能让生态流量不再被随意挤占,让自然岸线不再被轻易侵蚀,让重要栖息地不再成为治理盲区,真正守护好江河湖泊生命共同体。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