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王某非法捕捞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被评为本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今天一起来看——
普陀区某公司
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某水务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项目部洗衣机和洗手池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入雨水管道排放。普陀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案符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遂对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沪环规〔2024〕5号)的相关规定,“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根据前期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调查结果,2025年10月,经专家评估,本案违规排放污染物为水污染物,采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39793.2—2020)对本次水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地表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约1.4万元。
2025年9月,赔偿权利人代表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达成一致,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通过参与普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建设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案件发生后,该公司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环境损害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已通过参与普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赔偿。
(二)经验与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接。本案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深度对接,通过构建“一案双查”协同机制实现行政监管与生态修复的高效联动。具体而言,建立“环保+行业主管部门”跨部门协作机制,在行政处罚调查阶段即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程序,联合区体育局、建管委开展联合检查,通过“一次检查、双向取证”一次性固定违法事实与损害线索,有效减少企业重复迎检负担;同时,行政执法中依法获取的证据在符合证据规则的前提下直接应用于生态损害赔偿索赔,既提升了行政效率,又避免了不同案件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潜在冲突,为破解“执法碎片化”“修复滞后性”难题提供了实践范本。
二是建立了水污染类案件快速评估机制。评估模式上,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因此采用了“专家评估”的鉴定评估模式。在评估方法上,从实际出发,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等方法,核定损害金额,缩短鉴定周期。快速评估机制大幅降低企业等待成本,为案件高效推进奠定基础。
三是创新修复方式,探索小微案件修复“碳汇+”模式。案件进入修复阶段后,通过参与普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建设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赔偿。将生态碳汇功能与小微案件的责任履行相结合,通过引导责任人参与碳汇造林等生态修复项目,实现“惩戒教育+碳减排”的多重效益,实现了小微案件集中、规范修复,节省了监督与后评估成本,同时与其他项目相结合,也有利于集中展示修复成果。
(三)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处理大案要案,更要解决量大面广的“小微”损害。本案针对生活污水误排雨水管这一常见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了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简易程序”。对于损害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案件,直接采用专家意见书替代鉴定评估报告,极大地降低了制度运行成本,使得“应赔尽赔”在基层执法中具有了现实可行性。同时,引导企业参与碳汇造林作为替代修复方式,不仅解决了小额资金使用分散的问题,更赋予了小微案件修复工作与促进“碳中和”相结合,为城市精细化环境管理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范本。
来源:上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