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某污水处理厂其将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周边生态环境及黄河支流造成污染。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将负有协调处理职责的武川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督促其依法整改,整顿县域内污水处理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这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位列其中。
污水处理厂多次超标排污,谁能制止? 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武川县某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中,氨氮、总氮、氟化物、粪大肠杆菌等指标多次超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这一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武川县人民政府未能及时依法履行对污水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对武川县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通过调取某污水处理厂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材料,询问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对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水质进行鉴定,查明某污水处理厂存在进出水水质多次显示异常、监测数值长期恒值、二期工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多次超标排放污水、超负荷处理污水等问题。
2024年8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川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某污水处理厂运行不规范的监管职责,对涉案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武川县政府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武川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为论证整改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2024年8月2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整改推进会。武川县人民政府、武川县生态环境局、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邀请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列席。经讨论,确定“前端排污企业完善监管、避免污水偷排,末端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中端污水管网全面摸排,避免污水跑冒”的整改方案。
2024年10月8日,武川县人民政府回复已督促某污水处理厂投资5000余万元进行技改升级;对全县排污管道渗漏点位15处进行了整改;为县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入管网的污水水质达标。同时,拟新建一座两万m3/d污水处理厂,从根源上解决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正在报批阶段。
2024年11月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确认某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完成,暂未出现外排污水水质超标问题。鉴于武川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全县污水管网改造方案,但存在冬季难以施工等客观原因,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2025年3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2025年1月至3月某污水处理厂仍存在超标排污、超负荷运行、流量计异常问题,武川县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令武川县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2025年4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武川县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流量计异常、超负荷运营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县域内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同年8月2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诉讼过程中,武川县人民政府继续整改,投资3700余万元,新建雨污分流改造管网13.07公里,修复破损缺陷排水管道2.46公里。武川县新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已完成报批手续并开工建设,总投资1.1亿元。法院调取某污水处理厂2025年4月至11月污水入口、排口相关数据显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流量计异常、超负荷运营问题已经得到解决。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5年12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