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亮点频频,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对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举率先在海绵城市建设立法中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将进一步筑牢扬州“水城共生”的司法保护屏障,为其他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扬州参考”。
“深化海绵城市建设领域公益诉讼履职,提供更多司法实践。”今年3月12日,在《条例》列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之初,省人大代表、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孔令俊就给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出了这样一道题。依托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已注意到多位人大代表曾反映,排涝体系不健全、暴雨应急联动不足等原因导致城区部分路段和小区形成积水,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案件化办理,以实际履职行动答好这道治理难题。”立案调查后,检察官发现,近三年,典型超标准降雨后城区暴露出积水点98处,个别小区在老旧小区改造或排水达标区建设后出现雨水倒灌问题,部分区域污水溢流影响出行安全和周边环境。虽然有多部门开展相应履职,但因规划引领不强、协调配合不足等原因,排水管道淤积堵塞、错接混接的现象仍然存在。
随后,市检察院与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已督促修编新版城市排水防涝和污水处理规划,排查并治理市区排水管网缺陷点位2000余处,对已建设完成的排水达标区进行“回头看”,处置错混接问题100余个。
个案办理只是的一小步,让城市“会呼吸”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这项工程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年7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扬州市检察院就提出增加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建议,授权对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水环境等损害公益的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这条建议得到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因为就在两年前,公益诉讼条款写入《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检察机关据此办理的督促保护周氏盐商住宅、保护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等6个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先后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然而,在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条例中设置公益诉讼条款是否符合地方实际?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条例》起草组多次召集市检察院、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研讨,对《条例》中公益损害情形表述、条文位置等进行论证。最终确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危害公共安全”结合作为公益诉讼履职依据,置于法律责任条款部分。
扬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条例》为抓手,深化“共商、共治、共赢”理念,加强公益诉讼履职,让海绵智慧浸润更多法治温度。
来源: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