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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透中西差异 抓住主要矛盾 破解中国溢流污染难题?——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洪臣
发布日期:2025/12/1 10:02:25
    “西方国家大多规划在2045年—2050年期间彻底解决城市水污染问题,而人口密度大、建设密度高、环境容量小的中国城市有望在不远的将来超前解决水污染问题。”中国人民大学低碳水环境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的乐观,来自于中国城市治水的两大特色:在排水管网上基本普及分流制排水体制,在处理设施上基本普及污水脱氮除磷和深度处理。前者有别于西方国家以合流制为主的体制,后者占比远超西方城市。

    然而,在他的乐观背后,还有对我国分流制排水系统“四水(污水﹑雨水﹑地下水﹑河水)混流”“分流制建设合流制运行”等问题的深深忧虑。这些问题导致严重的雨季溢流污染问题。

    他说:“在我国水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背景下,雨季溢流污染成为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本改善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已经上升为当前水污染治理的主要矛盾。绝大部分城市,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城市,旱季河湖水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进入雨季则迅速恶化,甚至返黑返臭,这一表象的背后是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在应对暴雨冲击时的‘力不从心’。”

    在谈及治理思路时,他认为应该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例如,面对行业内“治网”还是“建厂”的争论,应明确一个科学清晰的判定标准,依据标准做出决策。他既反对污水处理厂“盲目扩容”,也反对“盲目反对扩容”。

    全面推行分流制让中国城市治水有可能“弯道超车”

    王洪臣认为,在过去20余年里,中国城市治水事业高速发展,在立足国情的城市治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的治水路线。虽然这一路线在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但与西方国家的治水模式相比,它极有可能是一条高效率、高质量的路线,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路线。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我国治理溢流污染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能否具体说明?辨明这一点,有什么意义?

    王洪臣:西方城市普遍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主要由其特定的历史发展路径所决定。在工业革命初期,城市规模较小,污水产生量有限,当时社会对公共卫生和环境危害的认知不足,而排放雨水是自古就有的基本需求,因此自然形成了雨水与污水共用一套管道的简易模式。随着城市不断扩张,这种系统被大规模固化继承,成为其难以替代的基础设施遗产,而非基于先进技术理念的主动选择。因此,其治理核心是应对合流制溢流污染(CSOs),即在暴雨时超出处理能力的雨污合流直排入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合流制下,雨水与污水全部混合,雨污溢流量非常大。

    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在城镇化进程中较早确立了以分流制为目标的建设方针,即雨污管道分开建设,目前我国合流制占比已低于8%。因此,我国当前治理的主战场并非CSOs,而是分流制系统中的分流制溢流污染(SSOs)。这些污染一部分是雨污管道错接混接、地下水入渗和河水倒灌等建设质量问题所致,另一部分是本就客观存在的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这一系统性难题所致。需要注意的是,分流制下,雨水与污水少部分混合,雨污溢流量是有限的。

    分流制与合流制孰优孰劣是个一直争论的百年话题。可以明确的是,分流制雨污溢流量远低于合流制雨污溢流量。在控制溢流污染的情境下,分流制所需源﹑网﹑厂系统总投资明显低于合流制,在雨水具备简易排放的条件下总投资则将大大降低。在压力排水地区,分流制成为必然选择。

    中西治水基础设施的先天差异直接决定了技术路线与治理逻辑的本质不同。

    西方国家同样面对严重的溢流污染问题,不少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投入并还将继续投入巨额资金。其技术路线必然以末端控制为核心,依赖大型“灰色基础设施”(如调蓄池、深隧等,相对海绵城市等绿色基础设施而言)暂存和处理超量雨污水。这套系统虽技术可靠且处理量大,但本质上是高能耗、高投资的末端治理模式。

    我国则以分流制为理论前提,治理逻辑应是“正本清源”,即通过修复管网缺陷实现雨污彻底分流,从源头避免混合,降低末端灰色设施的投入。若忽视这一根本国情,盲目照搬西方为合流制设计的末端治理方案,不仅会导致技术路线错配、投资巨大,更将陷入“既未发挥分流制长处,又承受合流制治理代价”的困境。

    把“规划建设”的分流制变为“现实运行”的分流制

    王洪臣认为我国的“分流制”运行得不够好,花大气力建设、占比已超九成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存在“四水混流”现象,导致效能低下。

    中国环境报:目前,我国分流制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如何?

    王洪臣:以武汉市为例,早在本世纪初,其主城区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分流制面积占比就达到了80%。但2004年,武汉市水务部门对其排水管网进行普查时发现,几乎所有被排查的雨水管中都有污水接入,绝大部分污水管中也有雨水接入,按分流制实施的雨水和污水管道实际上成了双排合流管道,全市实际分流制面积占比仅为22%。经过近几年提质增效改造,我国排水系统分流效能大有提升,但迟迟没有明显提高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表明“四水混流”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污水直排、雨污溢流导致的水体黑臭尤其是雨天返黑返臭仍普遍存在。

    中国环境报:除此以外,我国在溢流污染控制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王洪臣:我认为,当前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系统性问题。

    一是主要矛盾识别偏差,技术路线存在错配风险。当前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已从“基础设施补短板”阶段进入应对“系统性溢流”挑战的新阶段,但行业对这一根本性转变的认知尚不统一。最突出的问题是未能清晰区分我国以雨污分流制为主与西方以雨污合流制为主的基础设施差异,在技术路线上存在盲目照搬西方针对合流制溢流污染(CSOs)建设大型“灰色基础设施”(如深隧、大型调蓄池)的倾向。这种技术路线的错配,可能导致我国承受高昂成本却无法有效解决分流制系统特有的错接、混接、漏接及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等核心问题。

    二是科学诊断指标缺失,决策基础粗放。我国在法规和技术体系中缺失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这一核心诊断指标。这导致治理决策缺乏科学依据,近乎“一刀切”地强调修复管网,难以基于成本效益分析来精准判断何时应优先“治网”(修复管网)、何时应该“建厂”(建设末端设施),造成资源错配和效率低下。

    三是顶层标准与协调机制缺位,部门协同不足。溢流污染治理涉及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发改等多部门,目前缺乏有效的部际协调机制,致使各部门方向或步调不一。例如,专门用于处理溢流污染的快速处理设施因缺失排放标准而无法落地,部门间在标准制定上陷入僵局。同时,城市排涝标准与流域防洪标准不衔接,水利部门的水位调度与城市内涝治理需求脱节,导致“外部水位顶托”成为城市内涝和溢流的重要诱因,系统性协同治理效能不足,“绿色防汛”“绿色排涝”等理念无法得到落实。

    四是治理体系不完善,经济政策支撑乏力。治理的可持续性面临挑战,突出表现为水价改革长期滞后。低水价被视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工具,导致污水处理费无法覆盖全成本,资金循环机制不畅,地方政府缺乏推动治理的内在动力。此外,投资决策过于依赖行政指令和短期绩效,缺乏基于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分析的精细化评估,使得治理投入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

    五是治理理念有待深化,未与更高目标有效衔接。当前的水污染治理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工程治污”层面,与“美丽中国”和“人水和谐”的更高目标衔接不够。治理方案往往未能考虑亲水活动对感官及卫生指标的要求,缺乏从“治理黑臭”到“人水和谐”的系统性规划。如何通过治理溢流污染真正实现水体的可亲近、可游玩,而不仅仅是感官上的消除黑臭,是下一阶段必须直面和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中国环境报:您为何认为开展以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计算方法为核心的基础研究至关重要?

    王洪臣:即便是完善的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管道的容量或末端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也应该由三部分组成:基本污水量(BWF)﹑地下水经常入渗量(GWI)和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以往的规划设计侧重于基本污水量及其变化系数,对地下水经常入渗量,尤其是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缺少关注和计算,这是导致分流制溢流和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指雨水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地表或地下通道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过程?,受降雨强度、土壤渗透性、地形坡度、排水管道建设标准及城市化程度等因素影响,这是任何污水管网在自然环境下都难以完全避免的物理现象。

    对于某一确定的分流制排水系统,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存在一个合理值。如果该系统存在溢流,那么这个合理值就是制定溢流污染治理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如果降水诱导的实际入流入渗量高于合理值,应该首先改造管网,控制入流入渗,反之就应该对末端污水处理厂实施扩容改造。当然,基于技术经济比较,也可以得出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案,但是,不管哪一种方案,都应该首先得到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的合理值。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体系,建议参考供水行业控制管网漏损那样形成工作体系,纳入重大研究计划,尽快形成适应各地状况的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预测方法以及合理值标准,唯此,才能不盲目扩容,也不盲目反对扩容,为科学控制溢流污染打下基础。

    我认为,在这方面,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探索建立基于国情的分类RDII阈值指导体系。可考虑由国家层面发布分类指导性意见,而非强求全国统一阈值。该意见应提供一套计算本地化合理阈值的方法学,指导各地结合自身自然条件(如降雨强度、地下水位)、经济成本和环境敏感度,测算出“修复管网”与“建设末端设施”之间的成本效益平衡点,为决策提供量化依据。

    第二,将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与资金分配的核心依据。改变当前“一刀切”限制新建处理设施的政策。当某区域的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测量值远高于其合理阈值时,证明管网渗漏严重,资金应优先投向“治网”;反之,若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已处于较低水平,则证明管网状况相对良好,应允许其建设或扩建末端处理设施,从而将决策从“拍脑袋”转向“看数据”。

    第三,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的本土化经验。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如南方河网城市与北方缺水城市)开展试点,探索不同条件下降水诱导的入流入渗量(RDII)的治理成本与效益。通过实践总结出适用于高地下水位地区、强降雨地区等不同场景的监测评估方案和治理模式,最终形成可在全国推广的、成熟的国情化方法体系,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的决策模式。

    中国环境报:您反对盲目照搬西方经验。据悉,武汉市建成了全国规模最大的城市深层排水隧道(深隧)与排涝系统。您如何看待这种类似西方合流制溢流污染治理的思路?

    王洪臣:武汉以超大规模“灰色基础设施”作为应对内涝与溢流的工程核心。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建设了一套远超常规标准的、永久性的强排工程系统。其核心是建成了全国规模最大的城市深层排水隧道(深隧)与排涝系统,形成高达每秒近3000立方米的强排能力。

    这套系统并非用于应对短时内涝和溢流污染治理,而是保障这座“浮在水上的城市”在长江高水位顶托、内部积水无法自流排出的常态下的基本运转安全,其逻辑源于城市安全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的溢流污染治理治。

    武汉在特定地方法规驱动下,形成了“远距离转输、集中外排”的独特模式。武汉制定了一项关键性地方法规,要求排入本地湖泊(如东湖、汤逊湖)的水质必须全指标口径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这导致大部分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因无法达标而不得直接排入本地水体,唯一的出路是建设长距离管道,将污水转输至执行长江进行排放。深隧工程正是在这一法规驱动下,为解决污水“排放路由”问题而建设的“传输大通道”。

    这是一种基于本地特殊情境的高成本技术妥协。从国家鼓励的分流制治理技术路线看,武汉在分流制主城区选择了合流制框架下才有的深隧方案,在总体技术路线上被人认为不具代表性或典型性。

    解决痛点问题,支撑中国特色的城市治水路线

    王洪臣认为,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不到位,应坚持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全面控制溢流污染时,应突出感官和卫生学指标,为以亲水为目标“人水和谐”奠定基础;同时,应完善标准,打破溢流污染快速处理设施“建设无据”的僵局。

    中国环境报:您如何看待水价改革与控制溢流污染的关系?

    王洪臣:当前我国水价改革的根本困境在于水价长期被人为压制在低成本水平,无法真实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治理成本。这既给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困扰,也抑制了水务生产力的发展,自然也难以支撑中国特色的城市治水路线。

    在一些地方,低水价被视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持社会稳定的短期工具,这导致两大弊端:一是污水处理行业缺乏稳定的资金回流机制,财政补贴依赖严重,基础设施的长期运维与升级改造面临资金缺口;二是向公众传递了错误的资源稀缺信号,削弱了社会节水动力,客观上鼓励了水资源浪费,增加了末端治理负荷。水价改革滞后使治理体系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杠杆和内在的、可持续的财务循环动力。

    水价改革推进缓慢的深层矛盾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激励方向不一致。中央层面关注国家水资源安全与生态可持续性,推动改革的意图明确;但一些地方主政者更关注短期经济增长、招商引资与社会稳定,将低水价视为吸引投资、避免民意反弹的“政策优惠”。水价作为地方定价事项,中央仅有指导权,而地方政府缺乏主动改革的内生动力,甚至采取“象征性调整”或“工业用水不调”等策略性应对,导致10年前设定的改革目标在多数地区至今未能落地,形成了“中央催动、地方不动”的僵局。

    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构建激励央地相容的改革框架。其一,实施差异化与精细化定价,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基本民生,而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应实行显著高于治理成本的定价,真实传导资源环境压力。其二,建立精准透明的补贴机制,将水价调整产生的额外收入,明确用于污水处理设施提标、管网更新改造等环境领域,并通过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公开资金流向,化解“为涨价而涨价”的公众疑虑。其三,推动水资源预算管理,将用水总量控制作为硬约束纳入地方考核,从而倒逼地方政府将水价改革从“负担”转变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绿色发展的内在需要,最终形成治理投入与资源节约的良性循环。

    中国环境报:实现“人水和谐”的关键是保障亲水感官舒适与安全要求,当前治理思路是否充分考虑了这一更高要求?应如何引导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确保治理效果不仅能改善感官指标,更能保障公众健康?

    王洪臣:溢流污染是当前实现“人水和谐”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在非汛期,经过治理的河湖水质良好;但一到夏季,尤其是第一场雨后,大量溢流污染涌入水体,导致水质瞬间恶化,而夏季炎热,公众亲水意愿更强烈,水质与亲水需求形成反差。

    尽管“人水和谐”的目标已被提出,但当前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其考核方法并不支撑人水和谐。人体亲水的水质要求是地表Ⅲ类及以上水质,但GB3838-2002中没有浊度及色度等感官指标,有些Ⅲ类水体感官不好,无法亲水。Ⅲ类水体的粪大肠指标上限是10000个/L,是否满足亲水要求值得商榷。即使满足卫生安全要求,在水质评价时经常性剔除粪大肠指标,也就是被认定为Ⅲ类水质的水体并不能保证亲水卫生安全。至于有些城市水体的水功能区划目标就是地表水Ⅳ或Ⅴ类标准,就更不满足亲水要求了。

    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几乎全部具有脱氮除磷与深度处理功能,总体上满足以亲水为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水环境质量受溢流污染影响较大的背景下,实现“人水和谐”的重点还是溢流污染治理。治理实践要聚焦于改善河湖水体感官指标(如彻底消除黑臭、提升透明度),并将卫生学指标控制置于工艺选择的重要位置。对于卫生学指标,一小股雨污溢流,足可以让一大片水体水质超标,可谓“一颗老鼠屎,坏掉一锅汤”。

    在制定溢流污染治理政策时,应明确将水环境功能与治理标准挂钩。建议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分类指导意见,授权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溢流污染治理路线。

    中国环境报:2024年,住建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通知,鼓励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但目前落地情况好像并不乐观。您如何看待?

    王洪臣:由于具体标准缺失,目前这方面的建设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当前,国家层面缺乏针对快速处理设施的专用排放标准。这导致设施因无法通过环评而陷入“建设无据”的僵局,全国一大批设施项目被搁浅,无法落地。

    就技术路线而言,目前存在两种偏颇思路:一是倾向于设定过于简化的单一出水指标(如仅规定COD去除率),这虽便于设施快速上马,但忽略了卫生学等关键指标,无法保障亲水安全;二是部分观点仍试图直接套用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但其严苛要求(如一级A标准)远超快速处理工艺在极短水力停留时间内的技术可行性,导致“标准不可行”的困境。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在政策层面,须尽快打破排放标准缺失的僵局,由相关部委出台分类指导性意见,其核心不是制定国家标准,而是授权并指导地方根据自身水环境容量和亲水需求,探索制定差异化的、适用于快速处理工艺的临时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为设施环评提供合法依据,实现“治理优于不治”的突破。

    在技术路径层面,设施建设方案需与亲水需求紧密挂钩,突出卫生学指标控制。应摒弃单一指标(如SS或COD),将控制浊度、色度以及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纳入设计目标。对于有亲水需求的水体,其建设方案必须包含绿色高效消毒单元。

    在实施策略层面,应明确设施功能定位,将其作为系统治理的必要补充而非唯一手段。必须澄清,快速处理设施用于应急处理无法被现有系统消纳的溢流污染,而非替代管网修复或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等根本性措施。其功能定位是在极端天气下,将直接排放的污染负荷降至最低,是平衡工程经济性与环境效益的“必要补充”。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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