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节约用水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本月,《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也同步落地,两部地方性法规从制度设计、管理创新、责任落实等多维度构建节水治理体系,为超大城市与沿海城市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锚定现实需求承接上位法 作为我国节水领域的顶层设计,2024年5月施行的《节约用水条例》确立了一系列系统性、约束性制度,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此背景下,上海与威海结合自身特点,完成了地方条例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实现了国家战略与地方实践的有机衔接。
上海作为超大城市,人口密集、产业集中,水资源供需平衡始终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制定,正是为了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转化为法治实践,破解超大城市水资源管理的复杂难题。
2017年,威海市出台了地方性节水法规,随着上位法修订、节水管理要求升级,原条例部分条款已出现滞后性。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精简高效”原则,在维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重点解决立法冲突、提升条款可操作性,实现节水管理与营商环境的协同优化。
共性亮点:制度协同构建治理新格局 两部条例均将节水优先作为核心原则,明确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上海明确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威海则优化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确保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到实处。
围绕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全链条,两部条例构建了全流程节水管理体系。在取水环节,均要求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时重点分析节水潜力;在供水环节,明确公共供水企业的管网漏损控制责任;在用水环节,聚焦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广循环用水、精准灌溉等节水技术;在排水环节,突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拓宽供水渠道。
两部条例均注重运用经济、技术、信用等多元手段,推动节水从“倡议”转为“刚需”。在激励方面,上海建立“财政杠杆+金融支持”模式,通过“节水减排”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威海通过优化条款设计减轻企业负担,提升节水措施落地实效。在约束方面,均明确了水平衡测试要求,将重点用水单位纳入监控名录,建立举报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浪费水资源行为依法查处。
个性特色:因地制宜彰显地方智慧 作为超大城市,上海的条例更凸显系统性、创新性和区域协同性,针对性破解特大城市节水难题。
在产业节水方面,上海推动节水与减碳深度融合,推广分质供水、循环用水等技术,构建“合同节水+”新模式。针对产业园区这一重点区域,要求统筹建设取水、供水、排水及循环利用设施,实现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利用,筑牢产业绿色发展根基。
在区域协同方面,《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明确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合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标准统一、技术联合攻关。
在技术赋能方面,突出科技创新对节水的支撑作用,支持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同时,强化数字化管理,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实行实时监测,提升节水管理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威海市在条例的修订中聚焦“提质增效、便民利企”,通过条款优化实现节水管理与营商环境的双重提升。
在条款优化方面,删除了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强制性要求;优化水平衡测试要求,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支出与收益倒挂、配合度低等问题;调整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将“非居民用水户全部纳入管理”改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及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在实操性提升方面,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上位法原则性规定,删除重复、冲突条款,使制度设计更贴合威海实际。通过明确部门职责、简化管理流程、优化考核标准,既确保了节水管理不松懈,又避免了过度监管对市场活力的抑制,实现了法治刚性与实践柔性的有机平衡。
水资源节约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需要法治保障的持续发力。随着两部条例的施行,上海与威海将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普法宣传、强化监督执法,推动节水制度落地见效。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