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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溢流,零容忍还是理性接纳?专家呼吁:治理思路该转变了
发布日期:2025/10/29 11:12:35
    当排水管网的历史欠账与极端天气相遇,许多城市的溢流污染问题就会变得格外突出。

    “一些地方宣称已解决黑臭水体问题,但一场大雨后就返黑返臭。”这样的现象在全国屡见不鲜。今年以来,浙江、宁夏等地相继曝光多起溢流污染事件,揭开了城市水环境治理的深层困境。

    在浙江衢州龙游经济开发区,因水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污水冒管问题时有发生;丽水市遂昌县则存在通过控制阀门使污水从雨水排口直排的情况;宁夏吴忠市的情况也颇为典型,城区510公里排水管网中,有402公里为雨污合流制,占比近80%。

    与此同时,山西、四川、陕西、黑龙江等多省份均在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然而,专家认为,在科学推进雨污分流的同时,也要尊重现实情况,避免陷入“分流制万能”的误区,导致投入巨大却收效甚微的结果。

    在这种平衡与博弈中,如何理性分析、有效破局?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上海市政总院首席总工程师张辰在由E20环境平台发起的“水务百年会客厅”活动的第一期成果“青绿书”中强调:“要理性看待溢流问题,重视混接改造,不要一味追求‘合改分’。”

    何为“理性”?要采取哪些切实有效的措施?记者围绕相关问题采访了专家。

    溢流污染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经之痛”,不能以“零溢流”为唯一评价指标

    中国环境:在溢流污染治理中,许多城市首先想到的是将合流制改为分流制。但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应如何看待雨污分流?面对溢流污染,追求“零溢流”是否现实?

    张辰:雨天溢流绝非个例,城市越大越悠久,越易面临此类挑战。老城区管网老化、雨污混接改造不到位、管网维护滞后、污水处理厂末端压力大等问题普遍存在,极端天气下的溢流污染更是加剧了水体生态压力。

    我认为,要理性看待溢流问题,要重视混接改造,不要一味“合改分”。

    雨天溢流污染治理首先是要树立理性认知。对待这一问题应明确3个认知原则:一是溢流具有必然性。受全球变暖等客观气候变化,极降雨的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加上管网容量、降雨强度、污水厂处理负荷等限制,完全避免溢流不现实。二是绩效评价应科学全面,不能以“零溢流”为唯一指标,需结合污染负荷、处理效率、实际容量和技术水平综合考量。三是治理需坚持“持久战”,雨污管网混接改造、黑臭水体治理、处理设施升级等工程非一日之功,需规划引领、分步实施。

    其次,要避免陷入“分流制万能”的误区。我国部分城市盲目推行“合改分”,忽视了老城区管网密集、改造难度大的实际,导致投入巨大却收效甚微。以上海为例,合流制管网占比6.2%,总长1800公里,且多分布于百年老城区,若强行改造,不仅面临拆迁成本高、施工周期长的问题,过渡期的工序安排、溢流风险可能进步加剧污染。合流制通过科学改善,辅以加强调落、优化截留倍数、快速处理等手段,也可以有效控制污染。因此,排水体制应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对部分没有“合改分”条件的地区,应优先推进截流、调蓄等措施,对实行分流制且混接严重的地区,应加快推进混接改造。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基本消除了污水直排河道的现象,污水管接入雨水管的问题也应该加快治理。

    极端情况下应允许低浓度雨水溢流。即使是不断升级管渠标准,极端天气下也不可能完全禁止溢流。2012年北京“721”暴雨后,管渠设计标准已从最低“3年一遇”提升到“5年一遇”,重点地区可达“10年一遇”,但极端天气下的溢流问题依旧严峻。一方面,管渠设计标准应考虑到极端降雨的具体强度;另一方面,低浓度的“有限溢流”机制也必须建立,且要做好三点:一是快速处理,通过格栅、混凝等工艺,去除主要污染物,确保水质优于未经处理的合流污水。二是总量可控,结合受纳水体环境容量,设定年度溢流总量上限,并实时监管。三是及时告知公众,明确当地的控制标准、处理措施及影响范围,避免公众误解。

    溢流标准不要“一刀切”,且要避免陷入“越严格越先进”的陷阱

    中国环境: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溢流,各地情况差异很大,标准如何确定?要推进这项工作面临的瓶颈有哪些?应如何科学落实?

    张辰:溢流污染治理的核心瓶颈是缺乏科学标准,既缺乏明确的溢流排放限值标准,也缺少系统的治理效果评价标准,导致监管无据可依、治理盲目推进。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条件、水体承载力、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统一的“一刀切”国家溢流标准体系并不科学,可以由各地方主导建设,结合受纳水体功能定位、降雨特征等因素差异化制定,进而从地方标准推进到流域区域标准,比如,目前上海已经制定并颁布溢流管控要求。国家层面则应出台相应技术指南,明确标准制定的原则、方法和核心指标框架,指导地方科学施策。

    流域层面可以建立协同标准,对跨行政区域水体,建立统一的污染负荷管控目标,避免相邻地区标准冲突导致污染转移。如太湖流域、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可基于流域环境容量核算区域总溢流污染限值,再分解至各城市执行。管网治理与运维标准也需同步配套。溢流控制不能仅聚焦排放端,更需从源头规范管网建设、维护标准。明确管网清淤周期、分流制管网混接率控制阈值,以及调蓄设施的运维技术要求,通过管网健康度提升减少溢流污染负荷。

    值得警惕的是,标准是标尺而非“枷锁”,要避免陷入“越严格越先进”的认知陷阱。雨天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应适当放宽,纳入持续降雨条件下的弹性条款,允许经快速处理的低浓度污水排放,重点控制感官指标和关键污染物。过度严苛的标准不仅难以落地,还会导致治理成本不合理激增,从而阻挠溢流污染的治理进程。

    建设快速处理设施,研发CSO集成处理设备,建立快速检测标准

    中国环境:您刚才提到,极端情况下应允许低浓度雨水溢流,但要做好快速处理工作。具体应开展哪些工作?

    张辰:在理性看待雨污合流制下的溢流问题(CSO)和允许“有限溢流”的前提下,快速处理设施的建设与CSO集成处理装备的供应必须跟上。国家层面目前已经明确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议住建、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推进,联合出台专项政策,明确快速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技术路径及排放要求,将其纳入城市排水系统总体规划。

    CSO集成处理装备的研发则要聚焦“高效、紧凑、经济、智能”四大目标。技术路线上,优先采用物理化学工艺组合,减少生物处理单元带来的运维复杂性。装备性能上,需适应瞬时流量波动大的特点,具备快速启动、自动调节药剂投加量的功能,确保处理效果稳定。

    同时,要建立快速检测标准,降低溢流检测成本。溢流检测是污染治理的前提,要建立简单高效的标准与方法,降低投入成本。快速检测标准的制定要突出绩效导向,要精准检测、按需检测。一是简化指标,聚焦核心污染物,不盲目追求全指标检测。二是缩短时间,利用便携式设备与快速检测技术,为应急处置提供即时依据。三是减少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检测频率,避免早天无效检测与浪费。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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