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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
发布日期:2025/8/21 9:40:56
    日前,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

    《工作方案》明确,到2027年底,攻坚区域建成区消除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26个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总体达到73%以上,重点高原湖泊所在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4年提升15个百分点或达到75%以上(昆明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及设施运行保持稳定),存在黑臭水体或涉及重点监控断面的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4年提升15个百分点。

    《工作方案》提出三个方面12项重点任务,主要围绕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能力、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3个方面。一是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能力,包括精准实施管网问题整治、全力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任务、建立健全污水管网运维机制。二是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包括科学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完善老旧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污水处理厂联排联调、加强“厂网一体化”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三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主要包括强化水质监测预警、构建污水溢流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整治入河排污口。

    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提升全省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省26个城市和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存在黑臭水体或涉及重点监控断面的县城为攻坚区域,利用3年时间基本消除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着力解决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27年底,攻坚区域建成区消除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26个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总体达到73%以上,重点高原湖泊所在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4年提升15个百分点或达到75%以上(昆明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及设施运行保持稳定),存在黑臭水体或涉及重点监控断面的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4年提升15个百分点。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生活污水收集能力

    1.精准实施管网问题整治。各地要深入开展城市(县城)生活污水管网排查,全面摸清管网现状,找准淤堵、损坏、泄漏、溢流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到2025年底,各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攻坚城市(县城)完成一次生活污水管网底数排查,建立完善每5—10年开展一轮城市(县城)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滚动排查的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全力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高质量推进城市(县城)建成区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确保配套管网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加强新建管网和存量管网、市政管网和小区管网的合理连接,确保管网畅通和高效运行。到2025年底,重点高原湖泊所在城市建成区消除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到2026年底,其他城市建成区消除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到2027年底,重点县城建成区消除市政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3.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任务。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成果,对症采取雨污混错接改造、破损管网改造等工程措施,实现市政道路、庭院小区雨污分流;对存在老旧城区等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合流区域,采取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增设调蓄设施等工程措施,降低雨季溢流污染风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4.建立健全污水管网运维机制。各地要持续完善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专业机构定期对管网、泵站、检查井、排放口等开展排查和运行维护,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严防污水溢流或直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二)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5.科学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县城)规划和排水分区,系统考量城市(县城)人口容量和分布,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与布局,慎重选用膜处理工艺,按照“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新建成区要同步配套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到2026年底,全省26个城市及通海县、石屏县、洱源县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27年底,存在黑臭水体或涉及重点监控断面的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6.完善老旧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断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水平。对集中纳管确有困难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到2025年底,重点高原湖泊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溢流等问题;到2026年底,其他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溢流等问题;到2027年底,重点县城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非极端气候条件下溢流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7.鼓励污水处理厂联排联调。各地要统筹考虑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区域污水处理能力,因地制宜解决污水处理能力空间分布不均衡等问题,整体提高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及处理效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8.加强“厂网一体化”管理。建立统一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运营、管理标准,以及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将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对“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全面科学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9.提高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以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基础,全面考量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系统规划建设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尾水利用方向。尾水作为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景观环境、绿地灌溉等的,应保证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出水水质满足相关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指导)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

    10.强化水质监测预警。各地要建立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清单,合理确定水质目标,制定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和数据分析预警工作方案。鼓励建设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和溯源排查,推进问题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指导)

    11.构建污水溢流预警与应急处理机制。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负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应急调蓄等措施手段,降低溢流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严防河(湖)水通过排放口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12.全面整治入河排污口。各地要依托市政污水收集处理相关工程抓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机制,对问题排污口分类实施整治,持续减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指导)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调度考核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每季度分析研判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取得成效,提出对策措施,将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污水排放及资源化利用等指导性规范或指南,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积极对接国家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管控要求等,加快完善产品水效、非常规水利用、中水回用等节水标准体系,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组织主导或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指导)

    (三)完善排污支付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全面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要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和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向服务单位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

    (四)完善资金保障体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统筹好现有资金,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领域生活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的项目储备、行业指导和督促实施。各地要围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新建改造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谋划相关项目,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要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政策,将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城市建设、美丽河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相结合,优先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污水处理厂扩建、智慧水务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指导)

    (五)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广先进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质净化效果,降低运营成本。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支持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水资源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设备研发,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指导)

    (六)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严格自备水源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省水利厅指导)

    加强对城市(县城)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运维以及排水行为的联合监管和执法联动,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对“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的行为开展整治,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加强溯源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监管,做到全覆盖执法检查、全方位整治问题、全过程跟踪问效、全流域推动改造,提升规范化运行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

    (七)完善公众监督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节水和环保意识。构建社会监督体系,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污水治理,倡导全民参与环保行动,维护城市(县城)环境卫生,共同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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