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漾弓江是金沙江右岸一级支流,源自丽江市玉龙县白沙镇,在丽江境内长51.5千米,流域面积480平方千米,处于丽江政治、经济和文化核心区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为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丽江市2021年出台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并于2024年将制定《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共29条,围绕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吸收了保护治理工作中实践可行的经验做法,在流域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管理、应急联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
《条例》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条例》明确,漾弓江流域保护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排污口、雨污管网破损、清污混流的排查溯源工作,组织开展磷污染物溯源解析工作。
漾弓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禁止在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条例》强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持续改善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漾弓江流域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断面考核标准。其中,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以上的干流及支流断面应当保持水质稳定;低于Ⅲ类的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漾弓江流域生态流量保障,调水补入漾弓江流域的,其水质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水质标准要求。
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丽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耀玕认为,漾弓江是丽江主城区最大的一条河流,同时也是金沙江的重要支流,通过立法为漾弓江的依法治污和依法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