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删除《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衔接,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据悉,上一版本的《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其设立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了《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深圳市水务局会同市司法局启动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立法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和市委审定后,形成《决定》。
来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