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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地下水管理保护和超采治理 我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取得积极进展
发布日期:2025/2/14 9:56:58
    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于保障我国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以来,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近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公布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

    据了解,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综合划定了全国地下水超采区,摸清了当前全国地下水超采状况,分析了10年来变化情况,反映了近年来国家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成效。

    超采量超采程度降低

    科学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是《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重要任务,是掌握区域水资源承载状况、加强地下水监管和实施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划定工作全面收集水利、自然资源34929眼地下水监测井数据,以水资源分区、行政分区、地貌类型分区相互嵌套为3747个工作单元,综合采用动态监测数据分析、遥感影像解译、现场调查核验等多种技术手段,历时3年,充分调动200余家单位、2000余名技术人员参与其中。

    本次全国共划定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6.76万平方公里,涉及18个省份,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43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天山南北麓及吐哈盆地、黄淮地区、河西走廊、京津冀平原、西辽河流域、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地、三江平原等;深层承压水超采区面积13.27万平方公里(深浅层重叠面积约0.94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黄淮地区、京津冀平原、辽河下游平原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与2015年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结果相比,近年来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总体来看,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总体下降,超采量、超采程度显著降低。一是超采区数量减少,存在超采的省份由21个减少为18个。二是超采面积有所减少,本次地下水超采区总面积较上一轮减少1.95万平方公里,减少6.8%。三是超采量大幅下降,本次地下水超采量较上一轮减少50.3亿立方米,减少31.9%。四是超采程度显著降低,严重超采区面积较上一轮减少8.83万平方公里,减少51%。

    强化地下水管理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地下水超采治理。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全力推进华北及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比如,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京津冀三省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于2019年印发实施。《行动方案》实施以来,水利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以京津冀地区为治理重点,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大力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压减地下水开采,促进地下水水位回升,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谈及全国地下水超采状况缓解的主要原因,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2021年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为强化地下水管理保护夯实了法律基础。

    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立足于地下水的特点和功能属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我国地下水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各环节提出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与制度体系,为地下水管理保护和超采治理夯实了法律基础。

    同时,部门和地方通力合作、上下协作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国家层面加强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编制治理方案,加大投入力度,细化任务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相关省份落实地下水超采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组织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有力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跟得上、落实到位,共同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此外,系统治理措施提供了有效路径。近年来,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和省份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华北地区及其他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形成了“一减一增”系统治理模式和“节、控、换、补、管”系统治理措施。通过强化重点领域节水、严控开发规模和强度、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严格地下水利用管控,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治理效果。

    充分利用好划定成果

    关于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地下水管理条例》作出了诸多规定。比如,《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对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治理?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充分利用好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包括,组织相关省份修订完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强化地下水禁限采区取用水管理;指导相关省份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和实施下一轮华北地区及其他重点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加大对地方地下水超采治理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水源置换、调整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农业、加强工业节水、实施河湖地下水回补等各项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及时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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