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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湖之治”到“流域治理”,湖北三地协同立法保护长湖
发布日期:2024/3/1 10:22:42
    2月29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相关情况。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两条例一决定”,自3月1日起同步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介绍,这是湖北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湖北首次“协同立法”保护湖泊

    水是湖北最大的特点,治荆楚必先治水,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是湖北必须守住的底线。

    《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坚持以流域为单元,系统推进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岸上岸下协同治理。

    长湖上游及湖面横跨荆州、荆门两地,下游流经潜江,与三地关系密切,具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协同立法的现实条件和迫切需求。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地方立法职能,以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为切入点,积极谋划、协调推进各项立法工作。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2024年1月26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两条例一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同步施行。

    王莉莉介绍,早在2016年,湖北省恩施州与毗邻的湖南湘西州通过沟通协商,同步开展了酉水河保护立法,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先河。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人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权限,为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这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考虑到区域协调发展需求,兼顾潜江市无地方立法权的实际,统筹运用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王莉莉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坚持做到“五个协同”,即立法选题、立法形式、立法体制、立法机制和立法活动的协同。

    长湖地表水环境质量力争达到国家Ⅱ类标准

    湖泊保护“问题在水中、根源在岸上”。此次协同立法,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统一纳入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为目标,并且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和制度藩篱。

    荆州、荆门两地条例,从结构到内容全面对接,着力构建规划协同、标准协同、管控措施协同、执法协同、监督协同的保护体系。潜江以构建区域协作为重点,从规划衔接、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着手,与荆州、荆门协同发力。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运春介绍,2016年至2018年,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历时三年制定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这是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

    “此次修订,从长湖湖泊本体扩展到长湖全流域,从‘一湖分治’发展到‘一湖共治’,从严守保护目标拓展到细化实现路径。”杨运春介绍说。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俊峰介绍,长湖流域在荆门辖区内,主要涉及沙洋县、掇刀区以及漳河新区三个县区,其中长湖保护区涉及沙洋县2000多户,经营场所600多家,水产养殖面积1万多亩。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发展生态养殖,水产养殖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等。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倚虎介绍,潜江市将健全长湖流域保护的市镇村三级河湖长制体系,建立与荆州、荆门两市跨区域协同协商机制,推动三市之间规划、信息、执法等工作机制对接。

    持续打好地方立法“组合拳”

    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焦泰文表示,此次协同立法不仅着眼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还对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进行制度设计,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为湖泊治理、流域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荆州市在调整范围中对“长湖流域”进行界定,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等内容;荆门市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纳入管控范围并实行重点管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对湖泊保护区、控制区作出规定,还从发展生态养殖、禁止尾水直排等方面,对长湖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等;潜江市为加强长湖流域协同保护,也作出相关决定。

    “此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实现了长湖治理由‘一湖之治’向‘流域治理’的转变。”焦泰文说,下一步将全力推动“两条例一决定”落实,进一步加强长湖保护。

    王莉莉表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打好地方立法“组合拳”,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湿地保护、湖泊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辐射污染防治、水库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优化法规制度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针对流域综合治理中的共性法律问题,如省级统筹协调职责、流域水资源配置、跨区域水量调度、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方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作出相关法规性决定。

    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等事关国家战略性工程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方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还与相邻省级人大常委会协调协作,开展省际流域、区域协同立法。

    除此之外,针对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划定的沮漳河、府澴河等二级流域片区,围绕底线管控目标任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持续指导、推进有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协同立法。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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