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设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计32条。《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推动毕节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明确工作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法定化长效机制保障工作推进。加强政府统筹,各部门分工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是《条例》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确保《条例》有序实施,《条例》在总则部分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同时,《条例》在总则部分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专项规划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强化社会参与?增强共建意识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满足群众合理需求。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同时,构建多层次的海绵城市建设参与体系,保证海绵城市建设“不走样”。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为营造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各方面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意识,有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工作,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知识,增强公众的海绵城市建设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强化规划编制?科学开展建设 毕节市在城市建设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严格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编制,科学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避免出现与道路、绿地、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简单叠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规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在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改造提升类项目设计,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及目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措施及投资估算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支持雨水渗透、调蓄、净化、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为确保海城城市设施建设的有序推进,第十六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条例》还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如何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设施管理?做好运行维护 海绵城市建设,关键在建,重点在管,核心在维护。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做好日常运行维护,是确保相关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保障。
《条例》对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海绵城市设施维护、信息化建设、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了信用惩戒规定。同时,《条例》注重社会各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行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条件、内容等进行整合,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可以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审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运营维护责任人履行日常维护义务。
严格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牙齿”,通过具有强制力的责任条款的设置,“倒逼”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条款的设置,对法律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充分考虑当前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条例》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强化责任追究。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由于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绿地、排水等设施,涉及的行业领域较多,对于这些设施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条例》未作重复规定。
来源:毕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