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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23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23/4/13 10:13:40
    2023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2023年度自治区总河湖长会议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河道采砂管理,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动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健康美丽幸福河湖。

    一、聚焦河湖长责任落实,夯实基础性工作

    (一)压实做细河湖长责任制

    1.按照《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第一责任人责任,推进各级河湖长细化履职任务,规范履职行为,发挥履职作用。严格执行河湖长动态调整和河湖长责任递补的规定,确保“换届年”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加强明察暗访及考核,协调落实河湖管护工作经费,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不断完善巡河员制度,强化河湖长网络体系建设,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市、县两级要将巡河保洁员、“清四乱”、河长办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责任不悬空,任务不虚置。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水务局

    (二)充分发挥河长办的职能作用

    1.各级河长办要充分发挥河湖长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建议。积极发挥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持续对河长制责任单位实行“分办单”制度,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行动。结合河湖长制工作,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督促检查和通报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本年度内,市、县两级至少组织开展一期河湖长制工作培训,培训要加强对基层、偏远和技术薄弱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深做实部门协作

    1.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积极落实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精神。发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着力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

    2.不断深化压实“河长+”联动协作机制,持续强化河湖、湿地、水体、流域生态执法、司法力度,继续加强刑事司法对河湖监管的力度,发挥检察、公安协作新效能。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责任单位: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四)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着力强化法治化管理,服务和保障建设维护安全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持续推进集约节约利用

    (一)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1.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和“量水而行”要求,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按照管控指标考核,推动已细化分解的用水总量、地下水用水量和水位管控目标落实落地。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实行新增取水许可限审限批,对和林格尔水资源超载地区超载水源严格实施限审限批,对用水总量超过区域管控指标、用水效率未能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面提升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1.深入推进自治区节水行动和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发挥局际联席会议作用,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全面提高各行业用水水平。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工作,推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2023年节水型社会建成率达到70%;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创建工作,鼓励引导实施一批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发改委

    2.大力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动再生水配置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3.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23年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4以上。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改革实施面积30万亩,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农牧局、财政局

    4.持续开展“节水内蒙古,我们在行动”系列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监管措施

    1.全面贯彻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加大力度推进地下水管理和超采(载)治理,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水量300万立方米的年度目标任务,巩固已销号超采区治理成效,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强化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2023年完成中小型灌溉工程项目和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项目取用水整改工作,全面完成全市取水口专项整治任务。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全力抓好国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自治区暗访片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涉水典型案例和反馈问题整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持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推动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一)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1.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划界成果,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全面完成河湖岸线与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抓好重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实施,确保重要河流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实施分区分类管控,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指导监督各地按照审查权限,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涉河湖问题整改,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销号验收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二)全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

    对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内的河流、湖泊进行梳理甄别,核查剔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以及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无法获取的河湖,分批逐步开展河湖健康评价,2023年年底前完成本级河湖健康评价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内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健康评价工作,填报相应河湖健康档案。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开展市级河湖2024-2026年度“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修编

    开展6条市级河流、1个市级湖泊2024-2026年度“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修编,为未来3年河道治理和管护提供目标清晰、阶段合理、推进有序的规划指导,为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提供工作指南。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四)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1.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市级河湖第三方暗访巡河,持续清理整治“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四乱”问题动态清零。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农牧局、林草局、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2.加强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秋季”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指导督促各地抓好河湖突出问题整改销号。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农牧局、林草局、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五)持续规范河道采砂监管

    1.指导督促旗县区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继续加强对河道采砂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治理为重点,指导旗县区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查处零星盗采、“蚂蚁搬家式”偷采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沙霸”等涉黑恶犯罪组织及其背后“保护伞”,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2.督促各地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群众举报线索的调查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做到不反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六)不断提升河湖信息化监管水平

    认真落实《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河湖信息化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建立呼和浩特市市级河湖管控信息平台,在大黑河城区段、小黑河、乌里沙河、扎达盖河、霍寨沟、乌素图沟及哈拉沁沟长约199.6公里河段布设各类固定感知监控设备430套,其中水质监测设备33 套,防汛监管设备 107套,采砂监管设备 85套,岸线及人员行为监管设备 205套;无人机 3架;设立会商主会场1个,并将已建成的水旱灾害防御系统、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纳入信息平台,构建河湖管理智能可视化系统。同时,启动黄河、浑河、什拉乌素河、美岱沟、哈素海、大黑河农区段等重点河湖管控信息平台前期工作,全面提升河湖长效保护与动态管控能力。持续加强水务与气象、应急管理、大数据、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利用遥感、数字监控等技术对河湖有关问题的识别、预判和监管,对侵占河湖问题快速响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大数据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四、聚焦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水污染防治

    (一)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2023年底前建成金桥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管控,全面核查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新城区、赛罕区、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托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旗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3年底,城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3%。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春华水务公司

    (三)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化肥农药使用强度减量化,重点流域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3%;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旗县,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示范,确保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2.督导旗县区压实养殖场主体责任,规范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建立健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台账。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以粪肥还田利用为主,其他利用模式为辅的资源化利用模式。定期调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进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

    五、强化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改善

    (一)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达到年度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管控,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标污水进入河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农牧局

    2.持续开展每半月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河湖长作为履职依据,河长办对超标情况分办督办。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二)坚守饮用水保护安全底线

    合理规划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应急预案,着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卫生健康委

    (三)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继续巩固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确保城市黑臭水体不反弹、不新增。对7处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进一步核实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水务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

    (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1.持续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各地继续加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

    2.持续深入开展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工作,新建改造农村户厕1.3万个。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以黄河流域及重点河湖周边为重点,全年新增完成2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水生态修复,助力河湖生态复苏

    (一)巩固重点湖泊治理成效

    开展哈素海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哈素海2023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治理目标,制定具体治理措施,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精准施策,并按期完成相关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农牧局

    (二)持续推进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控

    抓好已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目标落实,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管控责任制,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评估。加强哈素海和大黑河生态补水,促进我市生态保护和修复。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继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推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和淤地坝工程。将水土保持作为河湖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持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水土流失年度综合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四)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全市湿地的日常巡查。重点对土默特左旗哈素海国家湿地公园和清水河县浑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等重要湿地组织开展乱采、乱倒、乱排、乱建、乱占等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草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人民检察院

    (五)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

    持续开展黄河河道乱占乱建问题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滩区居民迁建和高秆作物禁限种植工作,全年完成黄河滩区332户、833人迁建工作,不在河道范围内进行未利用地整治开发,确保不再新增耕地面积。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托克托县人民政府、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住建局、林草局

    (六)强化水库安全运行管护工作

    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完成土默特左旗牌楼板、清水河窨子沟2座小型水库年度除险加固任务。持续开展水库、水闸、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划界工作,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完成清水河水文站迁建工程

    清水河县要按照批复的《呼和浩特市清水河水文站迁建初步设计报告》,积极筹措资金,汛期前完成呼和浩特市清水河水文站迁建工程并组织竣工验收,尽早移交呼和浩特水文水资源中心,确保水文站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

    (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1.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综合协调优势,统筹公安、水务、生态环境、住建、农牧、林业、城管执法等涉及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挖乱采、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的联合执法,年内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河湖“四乱”、河道采砂等的联合执法,至少组织一次河湖长制暗访。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切实加强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倾倒废弃物、破坏防洪工程和防洪水文监测设施及设备、威胁防洪安全等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二)不断强化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湖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旗县及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将河湖长制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内容,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河湖长,采取通报、约谈、提醒、督办等多种形式问责,层层传导压力,促进河湖长履职尽责。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附表:2023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重点任务台账

    附件

    2023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重点任务台账


序号

重点工作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一、聚焦河湖长责任落实,夯实基础性工作

(一)压实做细河湖长责任制

按照《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第一责任人责任,推进各级河湖长细化履职任务,规范履职行为,发挥履职作用。严格执行河湖长动态调整和河湖长责任递补的规定,确保“换届年”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加强明察暗访及考核,协调落实河湖管护工作经费,深入推进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2

不断完善巡河员制度,强化河湖长网络体系建设,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市、县两级要将巡河保洁员、“清四乱”、河长办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责任不悬空,任务不虚置。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水务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3

(二)充分发挥河长办的职能作用

各级河长办要充分发挥河湖长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建议。积极发挥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持续对河长制责任单位实行“分办单”制度,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行动。结合河湖长制工作,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督促检查和通报工作机制。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4

本年度内,市、县两级至少组织开展一期河湖长制工作培训,培训要加强对基层、偏远和技术薄弱地区倾斜。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5

一、聚焦河湖长责任落实,夯实基础性工作

(三)推深做实部门协作

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积极落实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精神。发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着力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河长办

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河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6

不断深化压实“河长+”联动协作机制,持续强化河湖、湿地、水体、流域生态执法、司法力度,继续加强刑事司法对河湖监管的力度,发挥检察、公安协作新效能。

市河长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7

(四)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着力强化法治化管理,服务和保障建设维护安全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8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持续推进集约节约利用

(一)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和“量水而行”要求,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格按照管控指标考核,推动已细化分解的用水总量、地下水用水量和水位管控目标落实落地。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9

对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实行新增取水许可限审限批,对和林格尔水资源超载地区超载水源严格实施限审限批,对用水总量超过区域管控指标、用水效率未能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10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持续推进集约节约利用

(二)全面提升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深入推进自治区节水行动和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发挥局际联席会议作用,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全面提高各行业用水水平。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工作,推动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2023年节水型社会建成率达到70%;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创建工作,鼓励引导实施一批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市水务局、工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发改委

2023年12月31日前

11

大力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动再生水配置试点工作。

市水务局、住建局

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12

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023年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4以上。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新增改革实施面积30万亩,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农牧局、财政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13

持续开展“节水内蒙古,我们在行动”系列宣传活动。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14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监管措施

全面贯彻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加大力度推进地下水管理和超采(载)治理,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水量300万立方米的年度目标任务,巩固已销号超采区治理成效,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强化农业取水许可管理。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15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持续推进集约节约利用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监管措施

2023年完成中小型灌溉工程项目和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项目取用水整改工作,全面完成全市取水口专项整治任务。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16

全力抓好国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自治区暗访片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涉水典型案例和反馈问题整改。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环保督察要求推进

17

三、持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推动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一)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

巩固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划界成果,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全面完成河湖岸线与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抓好重点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实施,确保重要河流湖泊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实施分区分类管控,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18

指导监督各地按照审查权限,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涉河湖问题整改,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及销号验收等工作。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19

(二)全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

对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内的河流、湖泊进行梳理甄别,核查剔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以及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数据无法获取的河湖,分批逐步开展河湖健康评价,2023年年底前完成本级河湖健康评价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内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健康评价工作,填报相应河湖健康档案。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20

三、持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推动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三)开展市级河湖2024-2026年度“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修编

开展6条市级河流、1个市级湖泊2024-2026年度“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修编,为未来3年河道治理和管护提供目标清晰、阶段合理、推进有序的规划指导,为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提供工作指南。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21

(四)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市级河湖第三方暗访巡河,持续清理整治“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四乱”问题动态清零。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农牧局、林草局、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31日前

22

加强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春季”“秋季”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指导督促各地抓好河湖突出问题整改销号。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农牧局、林草局、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31日前

23

三、持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推动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五)持续规范河道采砂监管

指导督促旗县区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继续加强对河道采砂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治理为重点,指导旗县区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查处零星盗采、“蚂蚁搬家式”偷采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沙霸”等涉黑恶犯罪组织及其背后“保护伞”,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24

督促各地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群众举报线索的调查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做到不反弹。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环保督察要求推进

25

(六)不断提升河湖信息化监管水平

认真落实《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河湖信息化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建立呼和浩特市市级河湖管控信息平台,在大黑河城区段、小黑河、乌里沙河、扎达盖河、霍寨沟、乌素图沟及哈拉沁沟长约199.6公里河段布设各类固定感知监控设备430套,其中水质监测设备33?? 套,防汛监管设备107套,采砂监管设备85套,岸线及人员行为监管设备205套;无人机3架;设立会商主会场1个,并将已建成的水旱灾害防御系统、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纳入信息平台,构建河湖管理智能可视化系统。同时,启动黄河、浑河、什拉乌素河、美岱沟、哈素海、大黑河农区段等重点河湖管控信息平台前期工作,全面提升河湖长效保护与动态管控能力。持续加强水务与气象、应急管理、大数据、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合作,推动利用遥感、数字监控等技术对河湖有关问题的识别、预判和监管,对侵占河湖问题快速响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大数据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26

四、聚焦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水污染防治

(一)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2023年底前建成金桥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标管控,全面核查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

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新城区、赛罕区、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托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27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旗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到2023年底,城市平均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3%。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

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春华水务公司

2023年12月31日前

28

(三)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化肥农药使用强度减量化,重点流域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3%;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旗县,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市农牧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29

(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示范,确保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

市农牧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30

督导旗县区压实养殖场主体责任,规范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建立健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台账。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以粪肥还田利用为主,其他利用模式为辅的资源化利用模式。定期调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进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市农牧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改委

2023年12月31日前

31

五、强化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改善

(一)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达到年度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管控,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的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标污水进入河湖。

市生态环境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32

持续开展每半月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河湖长作为履职依据,河长办对超标情况分办督办。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33

(二)坚守饮用水保护安全底线

合理规划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和规范化建设。根据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应急预案,着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31日前

34

(三)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继续巩固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确保城市黑臭水体不反弹、不新增。对7处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水质监测。进一步核实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水务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35

(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持续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不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指导各地继续加强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市城管执法局、市乡村振兴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36

持续深入开展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工作,新建改造农村户厕1.3万个。

市乡村振兴局、农牧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37

以黄河流域及重点河湖周边为重点,全年新增完成2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2月31日前

39

六、强化水生态修复,助力河湖生态复苏

(一)巩固重点湖泊治理成效

开展哈素海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哈素海2023年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治理目标,制定具体治理措施,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精准施策,并按期完成相关任务。

市水务局

土左旗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农牧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40

(二)持续推进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控

抓好已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目标落实,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和管控责任制,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评估。加强哈素海和大黑河生态补水,促进我市生态保护和修复。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41

(三)继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推进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和淤地坝工程。将水土保持作为河湖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持续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水土流失年度综合治理任务。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42

(四)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全市湿地的日常巡查。重点对土默特左旗哈素海国家湿地公园和清水河县浑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等重要湿地组织开展乱采、乱倒、乱排、乱建、乱占等问题的清理整治工作。

市林草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31日前

43

六、强化水生态修复,助力河湖生态复苏

(五)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

持续开展黄河河道乱占乱建问题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滩区居民迁建和高秆作物禁限种植工作,全年完成黄河滩区332户、833人迁建工作,不在河道范围内进行未利用地整治开发,确保不再新增耕地面积。

市水务局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住建局、林草局

2023年12月31日前

44

(六)强化水库安全运行管护工作

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完成土默特左旗牌楼板、清水河窨子沟2座小型水库年度除险加固任务。持续开展水库、水闸、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划界工作,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市水务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45

(七)完成清水河水文站迁建工程

清水河县要按照批复的《呼和浩特市清水河水文站迁建初步设计报告》,积极筹措资金,汛期前完成呼和浩特市清水河水文站迁建工程并组织竣工验收,尽早移交呼和浩特水文水资源中心,确保水文站正常运行。

市水务局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前

46

七、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

(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综合协调优势,统筹公安、水务、生态环境、住建、农牧、林业、城管执法等涉及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挖乱采、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的联合执法,年内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河湖“四乱”、河道采砂等的联合执法,至少组织一次河湖长制暗访。

市河长办、公安局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47

切实加强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倾倒废弃物、破坏防洪工程和防洪水文监测设施及设备、威胁防洪安全等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河长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48

(二)不断强化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湖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旗县及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将河湖长制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内容,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工作落实不力的河湖长,采取通报、约谈、提醒、督办等多种形式问责,层层传导压力,促进河湖长履职尽责。

市河长办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市河长制责任单位

2023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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