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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获批准
发布日期:2022/11/28 10:25:21
    11月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由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2021年5月28日,天水市被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确定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首批示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举措上升为地方立法,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工作机制,是国家有关部委对示范城市验收达标的要求,是推动海绵城市高质量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据悉,2021年12月,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召开立法开题会,深入市、县区开展立法调研,为条例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市政府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2年4月28日、6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先后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9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11月4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对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天水市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对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有效提升城市品位,十分必要。制定本条例的程序合法,所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11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上,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的依据及过程、主要内容作说明。说明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借鉴了太原、池州、遂宁等市的同类地方性法规。

    条例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条。总则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定义和建设原则,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以及科普宣传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关于规划与建设,条例规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程序规范;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对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明确了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作出规定;对老城区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作出规定;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和档案资料报送工作。

    关于运营与维护,条例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确定原则和养护、维修的职责;对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等损害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规定了行政处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条例还对规划区作了解释;规定天水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天水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加强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使城市既有“面子”,更有“里子”,条例对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的程序合法,条例内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绵城市仍是理想化的概念和规划,要加强立法的督促和推进,建议省级层面加大相关经验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力度。

    来源:甘肃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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