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市人大常委会于日前印发了《泸州市海绵城市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海绵城市如何建?怎样管?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海绵城市?条例适用于哪些地方?
答:条例明确,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问:如何规划建设海绵城市?
答:条例明确,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分别编制市、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及目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措施及投资估算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支持雨水渗透、调蓄、净化、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和内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问:海绵城市如何运营维护?
答:条例明确,市政道路与广场、市政停车场、市政公园绿地、市政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营维护。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海绵城市如何监管?
答:条例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来源: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