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 湿地保护法(草案)拟进行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 湿地保护法(草案)拟进行二次审议
发布日期:2021/10/19 12:59:2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通报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情况和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

 
  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四方面主要修改。
 
  一是,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湿地的定义。二是,加强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增加了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等规定。三是,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加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增加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四是,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有关湿地利用与修复相关内容的提问时表示,草案主要在多个方面制定了关于湿地利用的规范。在湿地修复方面,明确了修复的标准和修复方式。
 
  湿地利用方面的规范具体包括: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重要湿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禁止从事开(围)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填埋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关于湿地修复,就修复的标准,草案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就修复的方式,草案明确要采用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并要求修复重要湿地时,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上海浦东新区供排水正式开启市区一体化管理
山东多地拉紧汛期防线 织密“安全网”
人民网评:守住江河安澜,绘就人水和谐新画
安徽:全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流域综合治理时代,正式开始了!中央释放明
“两重”建设推进已满一年,一批重点工程向
城市污水经过几次“大循环”才能回归自然水
石家庄这项工程完工!市区东部防洪排涝能力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发布
六部门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3AI模型揭露美国地下水污染:超7100万
4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5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6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72024水业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北京举办
8什么导致了西班牙极端洪涝?
9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10西班牙媒体:洪灾过后,西班牙鱼米之乡自然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