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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拟新增地下水保护等内容
发布日期:2021/5/28 13:10:57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2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记者了解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拟新增地下水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删除部分重复上位法和缺乏法律依据的部分条款。

 
  例如,有组成人员提出,在污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置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参考固废法的相关规定增加部分内容。同时,根据部门建议,草案修改稿中拟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化工、电镀、制革、印染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分质分流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向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处理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防止二次污染。鼓励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对石粉、边角料集中收集和回收综合利用,减少污水排放。养殖生产者不得向水体倾倒养殖废弃物,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领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禁止使用农药进行清塘、清涂。
 
  在地下水保护方面,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掌握集中式地下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的环境状况,筛查地下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据悉,草案修改稿还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修改稿拟提出,发送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告知可能受到伤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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