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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19/11/27 10:13:43

   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规。11月26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行条例制定于1999年,对于推进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须修订。
 
  该条例修订草案适用于包括武汉市在内的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水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汉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监督管理制度,要求汉江流域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应向社会公开。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包括: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地质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蓄滞洪区的开发活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的活动等。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条例修订草案明令禁止的行为还有:在汉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围栏围网网箱养殖和投肥(粪)养殖;利用船舶或浮动设施提供成品快餐之外的餐饮服务;生产、销售含磷洗涤清洁用品等。
 
  违反条例规定,向汉江或地下水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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