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行业信息 | 国外行业信息 | 国内政策 | 行业技术 | 企业动态 | 展会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内政策 > 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施行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高罚百万元
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施行无证排放水污染物最高罚百万元
发布日期:2018/6/7 14:37:46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完善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完善的十一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多个。其中,《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碧水蓝天、生态宜居”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禁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还规定: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同时,新修改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电话:010-88372272 E-mail:1915838305@qq.com
最新资讯
2025海绵城市建设研讨会在济南举办
北京市211个村纳入城乡公共供水范围
西安水务集团推进管网升级 疏通 “城市静
宁波让再生水“活”起来,一年置换约2.5
生态环境部:美丽河湖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在
捕捉、处置水质异常数据442条,昌乐多举
宁德市:齐抓共管推进区域水环境治理
应城获批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建设改造领域中央
湖南首个!沅江“厂网一体化+按效付费”治
构建现代水网体系 菏泽走出人水和谐新路径
热点资讯排行
1澳大利亚悉尼多个饮用水集水区检出“永久性
2IE expo China 2025第二
3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退役动力电池、
4第26届中国环博会——国际沼气与农业废弃
5阳泉市财政局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支持城镇排
6解锁循环经济密码,开启产业黄金市场 第2
72024水业可持续发展大会在北京举办
8AI模型揭露美国地下水污染:超7100万
9大庆油田海绵城市相关系统获国家专利
10青岛滨海学院学子为智慧城市建设排水难题创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0-2022 www.c-wat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水工业网互联网站 经营证许可证编号:京ICP备202203225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