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的决定,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分两阶段施行。
据了解,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举措,对促进节能减排、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规定,环境保护税收入将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体现。
该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税法对应税项目、税额确定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税收议案。
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议案,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该负责人解释说,费改税后,从全市层面看,环境保护税将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
下一步,重庆市将着力在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法规宣传、征管人员培训、征税信息共享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庆市环保税适用税额方案顺利施行,为健全地方税体系奠定基础,为推进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贡献。